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有關戶籍法暫遷戶政事務所規定之研究 撰成日期:114年11月 更新日期:114年11月17日 資料類別:專題研究 作者:李雅村 編號:A01808
【僅供委員問政所需參考 不代表本院意見或立場】
摘要
依戶籍法第50條第1項規定,全戶遷離戶籍地,未於法定期間申請遷徙登記,無法催告,經房屋所有權人、管理機關、地方自治機關申請或無人申請時,戶政事務所得將其全戶戶籍暫遷至該戶政事務所。惟此一規定於實務執行存有檢討空間,本報告爰以戶籍法暫遷戶政事務所規定為核心進行研析,並提出相關建議,俾供本院委員問政參考。
全文下載網址:https://www.ly.gov.tw/Pages/List.aspx?nodeid=55148
(手機用戶若無法下載,請複製網址改以Chrome等網路瀏覽器開啟)
【立法院全球資訊網/關於立法院/各單位/法制局/業務成果(專題報告公開)/第11屆專題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