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內容管制到平臺治理:兒童及少年社群媒體保護之法制研析
撰成日期:115年10月
更新日期:115年10月27日
資料類別:專題研究
作者:趙俊祥
編號:A01870
【僅供委員問政所需參考 不代表本院意見或立場】
摘要
跨國平臺透過「注意力經濟」與推薦演算法極大化商業利益,可能形成高度黏著與「兔子洞效應」,增加兒少焦慮、憂鬱、自傷等身心健康風險。兒少使用社群媒體之管制,我國現行《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6條仍以事後自律及內容過濾為主要規範思維,面對以演算法、介面設計及個人化推薦為核心之數位平臺經濟,已顯現平臺責任不足、事後治理效果有限及家長責任偏重等問題。為回應上述法制困境,本報告比較澳大利亞、歐盟、美國猶他州及法國等外國立法例,認為我國宜在兼顧憲法比例原則、兒少最佳利益及數位參與權之基礎上,採行「本土化雙軌制」:對未滿12歲之兒童,建立家長同意、較高密度之年齡確認、預設保護、限制深夜推播及限制個人化推薦等強化保護措施;對12歲以上未滿18歲之少年,則兼顧其逐漸發展之自主能力,賦予其自主關閉成癮性功能之選項,並保留家長適度介入及平臺依風險採取保護措施之空間。藉此將現行以內容治理為中心之模式,逐步轉向以安全導向設計、預設保護及平臺責任為核心之兒少數位環境治理。最後提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相關修法方向建議,俾供本院委員問政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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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全球資訊網/關於立法院/各單位/法制局/業務成果(專題報告公開)/第11屆專題報告】
摘要
跨國平臺透過「注意力經濟」與推薦演算法極大化商業利益,可能形成高度黏著與「兔子洞效應」,增加兒少焦慮、憂鬱、自傷等身心健康風險。兒少使用社群媒體之管制,我國現行《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6條仍以事後自律及內容過濾為主要規範思維,面對以演算法、介面設計及個人化推薦為核心之數位平臺經濟,已顯現平臺責任不足、事後治理效果有限及家長責任偏重等問題。為回應上述法制困境,本報告比較澳大利亞、歐盟、美國猶他州及法國等外國立法例,認為我國宜在兼顧憲法比例原則、兒少最佳利益及數位參與權之基礎上,採行「本土化雙軌制」:對未滿12歲之兒童,建立家長同意、較高密度之年齡確認、預設保護、限制深夜推播及限制個人化推薦等強化保護措施;對12歲以上未滿18歲之少年,則兼顧其逐漸發展之自主能力,賦予其自主關閉成癮性功能之選項,並保留家長適度介入及平臺依風險採取保護措施之空間。藉此將現行以內容治理為中心之模式,逐步轉向以安全導向設計、預設保護及平臺責任為核心之兒少數位環境治理。最後提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相關修法方向建議,俾供本院委員問政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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