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線廣播電視法第十九條有關「股權分散」與「外資限制」問題正反意見分析
撰成日期:90年8月
更新日期:90年8月1日
資料類別:專題研究
作者:王元廷
編號:A00208
立法院第四屆第五會期第十四次院會,通過修正有線廣播電視法第十九條等條文,刪除系統經營者「股權分散」之規定,並放寬外國人對系統經營持股比率之規定,但防止有線電視業者所有權集中與限制外資之議題,意料不會就此打住。本文首先敘述有線電視具科技整合、自然獨占、地方化及民主論壇的特性,與集團獨占、寡占、市場混亂的現況。其次,整理有線電視產業有關「股權分散」與「外資限制」問題之正反意見,以做為本院委員將來修法之參考。 最後,有關「股權分散」方面,既然取消對系統業者的股權限制,建議新聞局應落實有線廣播電視法第二十一條「限制產業規模」之規定,研訂一套有效的辦法查明系統業者真實的訂戶數。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有線電視業者「妨害與限制不公平競爭」的行為,應更積極的面對與處理。消費者保護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亦應定期針對各有線電視系統經營區做消費者滿意度調查,以作為有線廣播電視審議委員會及各地方有線電視費率委員會參考。頻道業者部分,有線電視法中應增列規定,對於致力於表現地方文化特色之獨立片商或製作商,予以稅務優惠或經費補助,並促進節目的生產與流動,以免大型頻道商壟斷節目市場。 有關「外資限制」方面,對於外資投資有線電視事業股權比率的限制到底多少百分比為宜,應視我國有線電視之產業政策到底為何,即產業發展與文化保存間權衡輕重之選擇。更應該特別注意,我國有線電視產業受到外資集團技術控制的可能性遠大於股權控制,如何在有線廣播電視法中增訂防止技術控制的相關機制,並鼓勵業者加強研究發展,以避免外資集團挾其優勢的技術主導我國有線電視產業之經營,更為重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