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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成立「電信資訊傳播委員會」問題與對策分析 -從「廣播電視規範」角度視之 撰成日期:90年4月 更新日期:90年4月1日 資料類別:專題研究 作者:王元廷 編號:A00193

本文首先說明,九0年代起,在科技的推波助瀾下,傳播資訊與通訊基磐等相關市場逐漸全球化。工業先進國家,紛紛推動對電信、資訊及廣電媒介新的管制架構及立法,據以因應傳播媒體匯流與電信市場全球化的挑戰,我國自不能自外於這股風潮,行政院終於在民國九十年一月明確表態儘速成立「電信資訊傳播委員會」。其次,敘述我國廣電媒體有關事務主管機關之現況,並舉出新聞局角色衝突、能力不足;政出多門、整合不易;科技與新興媒體進步與整合及世界趨勢與潮流等四理由,闡述成立單一主管機關之必要性。 再次,參考美國聯邦傳播委員會之成立背景、組織與定位、功能與職掌及引發的爭議與批評,建議將來我國電信資訊傳播委員會在朝向獨立、超然及專業的原則下,應具有執行權、準立法權、準司法權,使發揮維持相關產業秩序與公平競爭;確保大眾受益於通訊革命,普及服務,提供參與機會,並保護消費者權益;建立良好頻譜管理機制;推動及鼓勵新通訊傳播科技,維護我國相關產業國際權益;健全相關產業爭議處理機制等功能。同時,認真思考功能整合;電子傳媒放鬆管制;加強公民參與的世界潮流及釐清中央與地方之權限劃分議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