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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放外資及陸資投資國內不動產問題研析 撰成日期:90年4月 更新日期:90年4月1日 資料類別:專題研究 作者:劉漢廷、黃暖方 編號:A00199

有關開放外資及陸資投資國內不動產之問題,自本年一月六、七日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召開之「全國經濟發展會議」中獲致了「允許外國人投資土地及不動產,並評估開放陸資時機與條件」的重要結論後,行政院及立法院各委員所提之相關法律修正案已有五、六案之多,其中所涉之最重要政策議題,就是開放的項目、幅度及相關配套措施是否完善等考量。本報告除分別就開放外資的效益、開放外資的相關課題、開放陸資的正反考量因素等加以研析外,針對開放外資及陸資投資國內不動產之問題,並提出下列數點建議: 一、配合我國經濟國際化及加入WTO的準備,基於「有效開放」而非「形式開放」的開放政策,應積極開放外國資金投資國內不動產。由於將來外國人在我國土地之開發方式上仍採許可制,故我國仍可以有效掌握開發之區域、方式及範圍,並不至於因開放而導致無法管制的窘境。 二、為達到吸引外資投資國內不動產之目的,除了健全相關投資法令外,應致力於投資流程之透明化、投資環境明確化及簡化投資手續,並應檢討放寬外國人在台灣居留期間及出入境程序之限制。 三、建議政府評估外資之開發效益,提供適度獎勵誘因,以吸引外資進入;並引導鼓勵外國人投資於發展較遲緩之地區,以充分利用地方資源,避免人口過度集中,平衡城鄉區域發展。 四、目前國內相關法制上對「陸資」之定義,並無明確之標準,造成執行上許多困擾,亟應根據整體對陸資的開放政策加以檢討修正釐清。 五、國內相關法律對陸資持股比例限制,應依據GATS的標準,修正為持股百分之五十以上,以免日後因牴觸國際規範而發生效力上之疑義。 六、國內對陸資來台從事投資行為之法制規範並不周延,僅對其以分公司形式在台投資營運有所規範,對其在台已成立子公司方式投資營運之規範,尚付之闕如。建議應速將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七十三條及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四十一條加以修正,將投資行為納入規範(建議修正之文字,請參考報告)。 七、對於開放陸資投資國內不動產市場之政策尺度,應併同外資作整體考量。外資投資之開放既係以個案審核方式為之,則對於以外資身分來台之陸資,自得以個案方式過濾其安全衝擊。就此而言,開放之幅度可以稍大,只以整體總量管制方式似已足夠。 八、針對開放陸資投資國內不動產市場,應併同開放陸資投資我國服務業及製造業之整體陸資開放架構作政策考量,並依循序漸進、逐步開放之原則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