備受傳統唱片業者、音樂產品仲介商、網路音樂愛好者及關切網路科技發展者等囑目 之Napster.com 網站被控侵害著作權案,業於在本年二月十二日經美國第九巡迴上訴法 院判決被告有侵害著作權之可能性,雖尚未就實體部分進行認定,惟維持大部分地方 法院禁制令判決。儘管如此,承審法官對Napster提供音樂免費交換服務時,未主動防 止使用者交換未經授權之音樂,幾已認為事屬侵害著作權,Napster應立即停止提供無 著作權音樂作品之交換下載服務。該公司表示對判決不服,將再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 。 總部設於美國加州瑞德伍市(Redwood City)之Napster 公司擁有約六千萬用戶,經開戶 後可免費開啟該網站上之MP3檔案,而該等音樂檔案多數係自CD上直接拷貝下來,因此 本案被視為網路著作權之第一次大戰,亦被喻為最重要一役。其結果可能影響日後書 籍、電影及音樂在網路上之傳播方式。 本案雖因Napster可能提起上訴而未終結,但至此已不禁令人深思已發展達二百年之美 國著作權法是否足以應付一日數變之網路科技?自傳統著作權法觀念,保護著作權人 似無疑義,但以科技發展史而言,搜尋、複製、傳輸,或如Napster使用之分享技術, 其不斷出現實屬必然。本案承審之地方法院及上訴法院否認Napster 係網路服務業者 (Internet Service Provider, ISP),並以傳統著作權法觀念指駁其所提關於言論自由 及合理使用之主張,雖未命令其立即關閉,判決中要求Napster應過濾使用者交換之 無著作權音樂作品等措施,業已對其營運產生極大影響。傳統唱片業者對判決自表 滿意,惟無視其他如Freenet、Gnutella等類似軟體層出不窮所造成之威脅,是否已 陷入「見樹不見林」之謬誤?尚有討論空間。 因應數位科技進步神速,著作權法修正之腳步亦不斷加快。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WIPO)於一九九六年主導通過之國際條約如「世界智慧 財產權組織著作權條約」(WIPO Copyright Treaty, WCT)及「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表 演及錄音物條約」(WIPO Performances and Phonograms Treaty, WPPT)皆明定締約國應 盡技術保護措施之義務(Obligations concerning Rights Management Information)。而 我國主管機關亦鑑於數位化資訊科技對著作權法制所產生衝擊,配合前開國際條約 相關規定提出「NII著作權法修正草案」,並陸續召開公聽會聽取各界意見。 不可諱言,本案在我國亦引起業界相當注意。事實上,我國本土搜尋引擎中,與 MP3有關之網站據估計約有數千個,其中不乏直接提供音樂下載服務者,造成傳統唱 片業者銷售成績下滑。據報載﹝90.4.14民生報﹞,刑事警察局偵九隊隊長稱該隊每 週至少有三件以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遭移送,而每件至少查獲數千片盜版CD。為何 網路音樂如此風靡?其原因在於網路音樂具有年輕消費者喜愛之快速及個人化等特 色。而最重要的是,抓住人們貪小便宜不願付費之習性,「有需求就有市場」,自 然短期內造成風潮。提供非法音樂下載之網站亦應運而生,惟非法網站往往難以鎖 定確實架設地點,追蹤不易,唱片業者及檢警亦莫可奈何。發生於本年四月十二日 台南地檢署率警力大舉搜索成大學生宿舍,扣押電腦案件,引起爭議之原因即為各 界質疑檢方未針對提供非法音樂之網站,反對下游之使用者下手,似與國際間之作 法背道而馳。 本報告係以解析近年美國法院對數件關於提供網路音樂傳輸、交換服務之網站所作 重要判決,進而檢討我國目前業界情形,及現行著作權法或相關法規不足之處;再 就國際相關條約綜論主管機關提出之「NII著作權法修正草案」。最後,對網路音 樂未來發展提出結論,並反觀國內情形,提出建議事項。
MP3網路音樂之交換、下載與著作權侵害
撰成日期:90年4月
更新日期:90年4月1日
資料類別:專題研究
作者:朱蔚菁
編號:A0019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