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00一年三月六日華盛頓時報刊載美國亞洲商業發展公司總裁夏因(Therese Shaheen)所撰:「一制兩國-新中國政策之提議」專文,渠認為美國布希政府若要在外交上有個既佳且樂觀之開始,應在兩岸問題上著力。以往囿於「一個中國」框架,兩岸關係沒有任何實質進展,對於亞洲地區之安全,具有潛在危險。建議布希政府應引導一個新而可行之簡要方案,朝向兩岸共同市場發展,以逐步化解兩岸問題。渠認為從長遠而言,「一制兩國」之構想,可以促使兩岸經貿統合,其後,逐步解決政治議題。此一觀點,與我國行政院蕭前院長所主張兩岸應建立共同市場之見解,洵相符合。 國際經濟現已邁入所謂:「整合時代」(age of integration)追溯其源,與半個多世紀以來,GATT/WTO所揭櫫及倡導:「最惠國待遇」及「國民待遇」原則,具有密切關連性。GATT/WTO除提供規則,規範國際經濟,以限制政府削弱自由貿易能力,為多邊回合談判奠定基礎,並容許經由區域之經濟合作,例如會員國間得成立「關稅同盟」或「自由貿易區協定」,達到經濟全球化之終極目標。 基本上,「排除條款」排除加入國與會員國間有關WTO規範之適用,乃「最惠國待遇」(MFN)原則之例外,對於原則之例外規定,宜有相當約束,以免破壞原則之存立。依GATT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主張排除條款,應在申請加入國成為會員國時提出,通常在總理事會最後一次審查「入會議定書」等重要相關法律文件時提出,至於提出此一主張時,GATT/WTO規範並未要求提出任何理由說明。一旦加入國已完成各項入會程序之後,不僅加入國,其他各會員國亦均喪失主張「排除條款」之權利。此與依GATT第十九條規定主張「進口防衛」,或依GATT第二十一條主張「國家安全」,而對雙邊貿易作某種程度限制,得在入會後隨時主張者,顯然不同。 按排除條款所排除適用者,在GATT時代為GATT協定或第二條,而在WTO於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成立以後,則為WTO協定。回顧GATT往史,巴基斯坦曾對南非主張排除條款,惟所主張排除適用者,並非GATT第二條之關稅減讓表,而係GATT第一條之「最惠國待遇」原則,應是一項特例。 值得注意者,主張「排除條款」與是否簽署同意一申請國加入WTO,應分別以觀。易言之,一國即使同意簽署申請國加入WTO,仍不阻礙其主張「排除條款」。美國對於菲律賓曾表示歡迎其加入GATT,並簽署同意其加入之決定,惟美國卻對菲國主張排除條款,使GATT規範不適用於美菲之間。又日本於一九五五年加入GATT時,當時三十三個締約國計有十四個國家對日本主張「排除條款」,並未因而阻擋日本獲得所需三分之二多數之支持,而使日本得以加入此一國際組織。 一國主張「排除條款」係出於單方決定,並無須取得對手國之同意,而其效力則及於對手國,使其處於被動與無奈地位,惟對手國亦得提出終止減讓或提供優惠,作為報復。其中最受詬病者,依現行WTO創立協定第十三條之規定,即使二國已進入談判,亦得主張排除適用,申請加入國很容易遭到現為會員國過分減讓之要求,形同遭受勒索一般。 值得重視者,美國國際經濟法學者伊拉希(Ariel.M.Ezrahi)曾指出,「排除條款」具有二項重大缺點如下: (一)濫用可能性:GATT第三十五條草擬當時,表明該一條款僅在特別情況下有其適用,亦即為克服締約國所遭遇到政治上或立法上之困難時,始為相當。惟後來之發展,尚及於非政治理由亦作此主張。 (二)與國際法原理不盡吻合:因二個或二個以上之國家既同屬於相同條約或協定之會員國,而相互間卻不生效力或不適用,從而使其參與同一組織而相互未發生法律效力,殊難想像。 以故,近年來,國際經濟法學界已頗有人主張廢除「排除條款」,以增進區域或國際經濟合作,並避免阻礙世界貿易量進一步之擴大。有鑑於此,伊拉希乃建議以「暫停條款」(Suspension Provision)取代「排除條款」。暫停條款旨在當事國如無意承諾彼此適用WTO義務,將中止談判有關各自義務之減讓。此一中止權力是否繼續,得以定期重新檢討。採取此一措施,僅在事實面切斷貿易關係,其恢復顯較容易,而非在法律面切斷貿易關係,較主張「排除條款」具有較大之彈性。 中國大陸人口多達十三億,各主要貿易國家莫不將大陸視為世界最大潛在市場,現因中共加入WTO在即,無論是二00一年上半年或下半年,均已甚逼近,而加入後,依WTO規範,既需大幅開放市場,加以近年來大陸經濟成長快速,平均經濟成長率達百分之八點五以上,依中共第十個五年計畫,今後五年亦將維持在百分之七,依此情勢發展,中國大陸將成為僅次於美國之第二大經濟體。對於此一事實,不容忽視。 總之,一國一旦對他國主張「排除條款」,相互之間將不適用WTO規範之權利與義務關係,在法律或法理上,均將發生與他國切斷經貿關係之結果,自宜慎重。自國際經濟或兩岸交流角度觀察,我國對
國際協定「排除條款」的選擇及存廢爭議 --「排除條款」問題研究之二
撰成日期:90年3月
更新日期:90年3月1日
資料類別:專題研究
作者:邱政宗
編號:A0019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