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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爭訟程序之停止執行制度適用問題探討 撰成日期:90年2月 更新日期:90年2月1日 資料類別:專題研究 作者:楊育純 編號:A00182

傳統行政爭訟程序中,對於暫時權利保護制度已有所規定,惟鑑於原訴願法與行政訴訟法之規定過於簡略,並基於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三五三號解釋認應加強人民使用暫時權利保護措施可能性之意旨,民國八十七年十月二十八日修正公布之訴願法及行政訴訟法乃強化有關停止執行之相關規定。 惟新法之修正於人民權利之保障固然設想周到,其設計仍有若干未盡周延之處,本文謹先檢視行政爭訟二法有關停止執行之要件及程序,並針對其間之差異與可能之適用途徑作一說明,再試擬其修法建議如下: 一、訴願法第九十三條第三項規定導致行政法院認定應否停止執行之要件不同,徒增適用上之困擾,且行政訴訟法已有起訴前得依聲請為停止執行之規定,訴願法似無需再設置相同機制。又同條第二項所定「原行政處分之合法性顯有疑義者」之要件,似亦得一併考量是否確有存在之必要。 二、訴願人於訴願程序中,申請停止執行受拒絕(或不為處置),其救濟程序規定之欠缺,亦待補足。 三、行政訴訟法第一百十六條分別依訴訟繫屬中或繫屬前,所定停止執行條件實體要件規定內容之差異,有待修正。 四、行政法院「依職權」為停止執行裁定之程序類型,有再檢討之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