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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公共電視經費來源之立法政策研究--兼論公共電視法第二條之修正 撰成日期:90年1月 更新日期:90年1月1日 資料類別:專題研究 作者:王元廷 編號:A00173

由於公共電視法第二條第三項規定:「公共電視基金會由政府依本法編列預算捐贈部分之金額應逐年遞減,第一年金額百分之十,至第六年以後應為第一年政府編列預算金額之百分之五十以下。」使得公共電視台的財務在開播第三年便陷入困境,嚴重影響公共電視的發展。本文首先以頻道數量和節目製作費的觀點說明我國公共電視的規模很小。其次說明公共電視財源多元化乃世界潮流。 繼而與國外比較,證明我國每位國民每年平均所負擔的公共電視經費度屬偏低。並以美國為例說明公共電視經費來自政府及企業捐贈,受到政治與企業干預的情況。再次就有關政府捐贈部分,國內外公私機構、團體或個人捐贈部分及其他收入三個角度提出我國公共電視的困境與解決之道。 最後具體建議:長期而言,應思考公共電視經費主要來源是否改為兼採徵收執照費的方式,以穩定公視財源。短期而言,應修正公共電視法第二條條文,刪除第三項政府捐贈部分遞減條款之規定;並修正「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條例」;同時建請新聞局和公共電視台積極進行應該取得而未取得的財源,以解決公共電視的財務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