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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有關強制處分之研析與建議 撰成日期:90年1月 更新日期:90年1月1日 資料類別:專題研究 作者:陳瑞基 編號:A00176

據中時電子報八十九年九月五日載,台北地檢署三日派員搜索中時晚報及記者住處引起各界強烈抨擊之後,台北地檢署檢察長黃世銘表示,檢察官這次搜索的主要目的並非藉此手段強迫媒體說出資料來源以便查辦洩密的公務員,而是要防範本報涉嫌持有但還未刊登的資料繼續登載,危害國家安全。依據刑事訴訟法對於搜索之原則規定,搜索不但要有搜索的原因,還要有搜索的必要,其目的在於搜尋犯罪嫌疑人及保全犯罪證據。這次台北地檢署因該報刊登國安局上校劉冠軍挪用公款弊案部分當事人筆錄,使檢察官有相當程度之把握,認定中時晚報擁有國安局上校劉冠軍挪用公款弊案之全部當事人筆錄,搜索結果僅找到一張所謂「稿單」,以致於輿論嘩然。輿論及媒體對於該事件的看法是,國家賦予檢察官的權力是追訴犯罪,而不是新聞審查;追訴犯罪應依正當法律程序為之,違反程序正義,就是違法濫權。本文探討之核心為檢察官強制處分行為,至於本案涉及強制處分行為之另一問題─侵害之新聞自由,雖然如同強制處分可能侵害人民其他基本權利一樣值得重視,惟不在本文探討之範圍,本文擬僅就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從一般憲法原則進行探討,現行刑事訴訟法有關賦予檢察官強制處分權在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修正為聲請法院裁定後執行,其法律原理值得加以探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