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擴大財經會議結論-工業區土地出租方案正反意見分析
撰成日期:89年10月
更新日期:89年10月1日
資料類別:專題研究
作者:劉厚連
編號:A00147
行政院於本(八十九)年十月十四日擴大財經小組會議中做成結論,將由經建會中長期資 金貸款給工業區開發管理基金一百億元(必要時擴大至三百億元),辦理工業土地出租, 以解決企業取得設廠用地之問題。本方案提出後,引起企業及社會各界之關切及討論,持 正面看法者認為此舉有下列正面意義:一、有助於降低廠商取得土地成本,增加投資意願 。二、可輔導都市內違規使用廠商遷廠。三、可扭轉政府獨厚高科技產業之印象。四、符 合目前廠商對於工業區土地需求形式之潮流。而反面看法則認為此項方案有如下缺憾:一 、並未能真正解決當前傳統產業再造問題。二、未能正視到當前工業用地供給所存在之區 域失衡而非不足問題。三、此項措施係「新瓶裝舊酒」之延續性政策,對產業並非利多。 就傳統產業發展所存在的諸多困境中,土地取得成過高,亦是主要原因之一。故本文認為 ,政府提出工業區土地出租方案,應能一定程度的紓解當前台灣投資環境中土地取得成本 過高之問題,有助於降低廠商投資設廠之固定成本,加速其投資腳步。然對該方案的實行 本文有如下三點建議: (一)為使政策達到協助產業投資設廠之目標,必須制定合於市場需求的租金水準,故政 府應考慮編列預算給予工業區開發基金適當的補貼,以降低出租成本,方能真正嘉惠廠商 。 (二)目前廠商對於土地之需求,主要集中在北部,故政府應正視工業用地區位供需失調 之問題,以滿足真正需要之產業取得設廠用地。 (三)藉投資購回工業區土地出租制度設計,建立工業區土地籌備制度,以因應國際經濟 景氣及國內投資環境變化所造成工業區土地需求時,政府能適時提供設廠用地,以留住國 內、外企業重大投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