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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進現行土地稅制以舒解地方財政困境之相關法制問題評析 撰成日期:89年10月 更新日期:89年10月1日 資料類別:專題研究 作者:劉厚連 編號:A00141

台灣各級地方政府長久以來自籌財源嚴重不足,因此對中央補助款之依賴頗深,日前直轄 市與各縣(市)政府間更為中央統籌分配款之問題爭議不休。財政主管單位特別於本(八 十九)年八月召開「當前財政問題研討會」,本局亦在同年九月舉辦「如何加強法制機制 以改善中央及地方財政狀況」座談會,與會之學者專家咸認為建立地方財政自我負責之機 制與精神對解決問題制為重要,其具體可行之措施除了健全地方稅費徵收法制繼續推動完 成「地方稅法通則」及「規費法」之立法外,我們認為有必要從現行地方政府財政來源逐 一探討。 現行地方政府之主要財源,包括賦稅收入、事業收入、規費收入及上級補助款等。我們觀 察近五年來的地方財政收入狀況發現,扣除上級的補助款,土地稅佔其稅收之比例達七成 以上,但現行的土地稅制仍存有許多缺失,導致稅源的大量流失,故倘能針對該缺失,從 法制面加以修法改善,相信對於充實地方財政,將有很大的助益,根據本文之評估土地稅 制改進之經濟效益空間每年甚至達二千多億元,應能符合各界建議將「財政大餅做大」之 期望。 經本文分析現行土地稅法中所存在之稅源流失及賦稅公平問題、地價稅及土地爭執稅課征 制度爭議問題,並參酌國外對於土地持有稅及土地交易稅制之做法,我們發現,現行地價 稅及土地增值稅在稅基查定上,皆有存在著偏低的問題。其次,我國土地增值稅實稅額偏 低,主要在稅稽查定過低,故倘改為交易實價課征,則稅率應可不調整。至於地價稅之稅 率,除應維持累進稅制外,應將稅率酌予調高,致空地稅,因政策功效不彰,可配合加以 取消。 此外,有關土地稅之減免規定部分,地價稅的實際課稅面積比例為規定地價面積的百分之 六?三,比例實在太低,有針對不合理的免稅規定加以改變之必要,綜上,本研究結論之 主要建議略為: 一、 將現行地價稅之查估方式,改為以「公告現值」或交易實價之一定成數為稅基,成 數之規定授權地方政府可依其財政需要調整,以落實地方財政自我負責之精神。 二、 逐步掌握土地交易之實際價格資料,以推動土地增值稅以實際交易價格取代現行以 「公告現值」為計算稅賦基準之機制。 三、檢討現行地價稅及土地增值稅制,取消不合時宜之減、免稅賦規定,如農地取消田賦 改課地價稅、縮減自用住宅用地之面積、刪除公有土地中有營利性質之專賣、鹽務、郵政 、電信、鐵路、公路、航空站、飛機場、自來水廠等直接用地及其員工宿舍用地等免稅規 定及刪除私立公園及體育館場用地之減徵、私立醫院用地、農漁會辦公廳舍及集貨場、倉 庫等用地之免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