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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立水源保護區相關課題之探討 撰成日期:89年10月 更新日期:89年10月1日 資料類別:專題研究 作者:黃暖方 編號:A00136

設立水源保護區之相關法制問題,從過去水源保護區的劃設、管理機關事權的調和,到近 年來由於財產權保障的呼聲不斷,更加強調合理補償機能的發揚,上述各項問題均有許多 改善的空間。本報告除就水源保護區之管理、劃設、保育、利用及財產權保障問題予以探 討外,主要重點如后: 一、建議在組織法上積極整合水資源管理組織架構,明定水資源專責主管機關之管理權責 與範疇及統一各水資源單位之事權。 二、建議在法律上明定水權分配制度,水權分配制度之精神係以課徵水權費的方式,將水 資源予以權利化,透過用水政策及水權的價格機制,合理水權分配,提高水資源經營效率 ,在法制面應研訂「水權費徵收辦法」,檢討未來用水政策及水權費訂定原則,以期建立 合理水權分配制度。依中央法規標準法及行政程序法之規定,「水權費徵收辦法」仍須有 法律依據,建議水利法第八十四條配合增訂「水權費之收取、管理、運用辦法由中央主管 機關定之」,以符合法律保留之原則。 三、為兼顧水源保護及合理土地利用,建議隨著保護區域範圍內土地特性之不同,按水源 保護之分區距離影響程度之不同,依時序適度開放土地開發行為,可使較不影響水源核心 之外圍土地配合現況發展酌允低度開發使用。 四、以經濟投資理論觀之,提供優質之水資源可視為水源保護區內權益受到約束、限制之 關係人所投資之產品,理應可從水價中分配到一定比率之「利潤」。此概念可充分發揮土 地資源的效用,又可將其利得作合理之分配,實符合公平正義之原則。可作為財產權保障 下採「補償」與「回饋」方式外之另一種思考。 五、在相關補償、回饋之法律制訂方面,除現行自來水法、水利法、水土保持法、水源特 定區土地減免土地增值稅贈與稅及遺產稅標準、協助台北水源特定區地方建設辦法及台北 水源特定區回饋實施辦法等法規外,經濟部正積極研修水利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增列協 助地方建設發展及設置水資源回饋基金;劉委員政鴻及李委員全教等人亦提出水源保護區 補償、回饋之整合性專法。為求事權統一,避免法律彼此競合,建議上述相關之法律議案 併案審查,並考量適用時地之一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