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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用區段徵收方式取得交流道用地(增訂公路法第九條之一)之探討 撰成日期:89年9月 更新日期:89年9月1日 資料類別:專題研究 作者:黃暖方、游千慧、劉厚連 編號:A00133

政府為取得交流道用地,傳統多採強制徵收方式辦理,其所需負擔之徵收經費極大,而「 區段徵收」乃透過公私合作方式,將交流道無償提供政府規劃使用,因此政府所需籌措之 財源較少,負擔較輕,民眾於土地經徵收整理後,可以取回可建築土地,阻力亦較少,基 此,公路法再修正條文草案其中第九條之一乃提出運用區段徵收方式納入取得交流道用地 的作法之一。 本研究報告主要係從公平、效率及區域均衡之角度探討採用區段徵收手段以取得交流道用 地之效益及爭議點,並提出計畫執行面之評估建議,主要結論重點如后: 一、將區段徵收納入取得交流道用地之方式,可增加政府與民眾之選擇機會,對化解徵收 之困難與阻力,有其功用,理應給予支持,惟實務經驗及法制規範仍有待提昇與落實,否 則實行成效難如預期。 二、政府在執行以區段徵收方式取得交流道用地規劃時,應就其公平性、可行性及對區域 環境之影響再評估,研擬可行作業規範,因地制宜。 三、最後,本報告乃提出七項建議,盼此突破性措施更臻完備:(一)應建立區段徵收範 圍劃定之審核標準;(二)交流道特定區之土地使用規劃應注意其地區發展之適宜性;( 三)應建立民眾參與的機制;(四)區段徵收交流道用地與農地釋出方案的配合;(五) 考慮設立交流道特定區對都市發展所產生衝擊之因應問題;(六)鼓勵大規模整體開發, 規範地主零星發展問題;(七)利用區段徵收過程一併達到土地儲備制度之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