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科技員工分紅配股按面值計稅規定之問題研究
撰成日期:89年8月
更新日期:89年8月1日
資料類別:專題研究
作者:謝碧珠
編號:A00119
按憲法明定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則高科技員工分紅配股依所得稅法之規定,應按 取得時政府規定之價格或時價計算。財政部許部長表示,同意仍按該有價證券「面額」計 算,恐非為適法,且可能與憲法第十九條租稅法律主義及第七條之平等待遇原則,有所牴 觸。至於對稅基之侵蝕及稅收之影響如何?則亟待進一步評估。 ? 取得時政府未規定價格之適用問題:就高科技員工分紅配股必須於今(八十九)年一 月一日起按所得稅法規定計課所得稅而言,政府至今並未對任何相關高科技公司之股票「 規定價格」,同意在民國八十九年至九十一年間,員工取得之股票紅利,仍按該有價證券 『面額』計算」,在法律適用上,應有違法之可議。 二、按面值計稅規定之合憲性:參照司法院釋字第五0八號解釋之意旨,稅法解釋應本經 驗法則,力求客觀、合理,使與納稅義務人之實際所得額相當,以維租稅公平原則,一律 按面值計算員工分紅配股所得,既不以發見個別課稅事實真相為目的,自難切近實際所得 ,以致有失公平合理,且與所得稅法之意旨未盡相符,恐有違反憲法租稅法律主義及平等 待遇原則之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