癲癇症患者立法保護及方式之探討研究報告
撰成日期:89年8月
更新日期:89年8月1日
資料類別:專題研究
作者:張淑卿、向立綱、陳原風
編號:A00114
癲癇(Epilepsy)是一種神經系統的間歇性疾病,十九世紀英國神經學家Hughlings Jackson認為可能是大腦神經單位突然發生過度紊亂之放電所引起;電生理學家至今並未 提出反對之論據。此種放電可引起幾乎同時出現感覺障礙、意識喪失、驚厥運動或這些症 狀之連合,臨床表徵極富變化,可能一生只發作一次,也可能一天會發生數次。 由於「癲癇」可能造成永久性身心機能或功能障礙,患者在身心受創、長期受到社會歧視 及權益缺乏法律保障的情況下,每每在求學、求職、交友、婚姻、運動、駕駛等方面遭遇 重重挫折,過著形同社會邊緣人的痛苦生活。 當前我國「身心障礙者保護法」適用的對象,並不包含癲癇症患者;因此,本院林委員建 榮等六十六人特以三一二○號委員提案(院總第一七八九號)提出「癲癇症患者保護法草 案」,經本院第四屆第三會期第二十九次會議報告後決定:「交衛生環境及社會福利委員 會審查」。 基於社會公義的原則,政府應為癲癇症患者提供各項保護和福利服務措施,俾利其能重返 社會生活。本文提出三項立法保護之方式(一)制定癲癇症患者保護法(二)以修法方式 ,就現行「身心障礙者保護法」作補充修正,將癲癇症患者列入保護範圍(三)以行政命 令方式由主管機關認定將癲癇症患者納入「身心障礙者」之範圍,並分別臚列其利弊,以 供參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