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八條第三項規定「……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之適用範圍、核定機關 、申請期限、申請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由行政院召集相關產業界、政府機關、學術界及 研究機構代表定之,並每二年檢討一次,做必要調整及修正。」日前經濟部工業局依據該 條規定所擬訂之「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屬於製造業及技術服務業部分獎勵辦法」草案,包 括四百多項產業的名單,遭經建會要求大幅縮減退回後,引起各界不同之意見。經奉指示 研究後,本研究建議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八條第三項中,由行政院召集相關產業界、政府 機關、學術界及研究機構代表訂定的事項,應可增列「篩選標準及審核作業程序」。至於 各界意見中有關將「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適用範圍」修正為「由行政院送立法院同意後施 行」部分,建議宜在將來視行政院所訂定之「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適用範圍」是否為民意 所肯定,再一併作為決定立法院應如何積極參與的參考。至於其他有關意見謹列述如下, 敬請參考。 一、一個產業是否列入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之適用範圍,影響廠商之利益至鉅,故擬定過 程中不免引起各利害關係者的贊成或反對意見。 二、訂定「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之適用範圍時,應從產業發展的角度來界定每一個產業 的範圍,而不應過分簡化地以產品或產品之技術、規格來界定產業範圍。 三、行政院有必要先召集相關產業界、政府機關、學術界及研究機構代表,訂定一客觀的 產業篩選標準後,再交由各部會實際進行產業適用範圍的篩選。 四、民國八十六年十二月三日經本院教育、經濟、財政、司法四委員會審查通過之科學工 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修正草案第十七條,有關科學工業得享有四年股東投資抵減/五年免 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優惠之規定,有必要配合民國八十八年底促進產業升級條例之修正再予 檢討修正,以避免科學工業園區內外投資環境之差異擴大。
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八條新興重要策略性產適用範圍之研析
撰成日期:89年6月
更新日期:89年6月1日
資料類別:專題研究
作者:黃輝嘉、余瑞月
編號:A001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