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投資公共建設相關法令與作業案例評析
撰成日期:89年3月
更新日期:89年3月1日
資料類別:專題研究
作者:游千慧
編號:A00097
政府藉各種獎勵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方式,引進民間充裕之資金及企業化經營效率,以減輕 政府財政負擔,加速完成公共建設,此種作法應獲肯定,並宜持續推動辦理。惟為免因先 期規劃作業不夠完備,導致招商過程衍生問題,未來政府辦理民間參與公共建設作業時, 應先完成規劃階段之前置作業後,始得辦理招商公告。 我國八十三年公布之「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及今年新公布之「促進民間參與公共 建設法」均採通案立法方式,其適用範圍已從交通建設項目擴充至各類公共建設項目。為 使執行機關辦理相關作業時有所準據,「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相關子法亦應儘速研 訂完成後發布。其中涉及「規範人民權利義務」之子法部分,宜妥予檢討以適當提高其法 律位階;另對相關法令制定不足部分宜併予增訂,俾早日建立一套完整之「獎勵民間投資 法令制度」。 「專案融資」問題係民間投資案成功與否之重大關鍵,未來主要融資機構必須對投資計 畫書提出評估意見與融資委託接受函,以供甄審委員會綜合評選之重要參考;另政府在融 資方面不宜作出任何保證,以避免加重未來之財政負擔。 為確保民間參與之公共建設能如期、如質完工,主辦機關除應依「特許合約」及「執行計 畫概要書」內容確實有效執行監督工作外,並應要求該民間機構提出品質保證計畫(含品 保組織、人員及作業程序等)。另政府亦應有一套完整之財務檢查及稽核制度,以確保該 民間機構在興建及營運期間之財務結構健全,並提高計畫推動之成功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