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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放証券投資全權委託業務之立法政策研析-兼論証券法第十八條之三增修條文草案 撰成日期:89年3月 更新日期:89年3月1日 資料類別:專題研究 作者:何思湘 編號:A00096

開放證券投資全權委託業務(俗稱「代客操作」業務),即是藉由立法或修正相關規定, 允許證券投資顧問或信託事業等資產管理機構,為投資客戶從事全權委託之代客操作業務 ,亦即藉由證券投顧、投信事業之專業投資知識,針對投資人之個別需要,量身裁製,提 供專業之資產管理服務,並代投資人為證券投資之決定。 資料顯示,我國投資股票人數約有五、六百萬人,占台灣人口四分之一,以每家四口計算 ,投資證券幾乎已成了全民運動。而截至八十八年底,在我國證券市場投資人結構中,自 然人或散戶投資人占全體投資人比例,高達百分之八十八點二,其餘始為法人或機構投資 者,此與先進國家法人居多數之情況相比,恰好相反。由於大多數之散戶投資人不具備專 業的投資知識,致其投資行為易受市場傳言或第四台投資分析理財節目之影響,盲目追高 殺低從事非理性買賣,除造成投資人本身財產損失外,亦導致市場交易呈現不穩定狀態。 開放證券投資全權委託業務,除可大幅提高證券交易市場的穩定性外,亦可使得公教人員 退撫基金、勞工退休基金、勞工保險基金、郵政儲金及壽險積存金等機構法人,憑以委託 專業機構從事證券投資,而大幅提高證券市場法人投資比重,進而健全市場結構。 本報告重點,在指出我國要開放證券投信、投顧事業從事全權委託代客操作業務,基本關 鍵必須先增訂證券交易法第十八條之三,以為開放之法律依據,藉此從而導引出我國形成 該開放政策之原因、背景、過程及結果……等。由於該開放政策自行政部門於八十一年提 出後,迄今尚未能完成政策合法化程序(證交法第十八條之三增修條文於八十六年十二月 四日經立法院一讀審查通過,惟遲遲未能進入二、三讀討論),在行政部門出現政策轉折 (欲採修訂管理規則以取代增修證交法)及外在形勢已有變化(信託業法通過在即,該法 並未禁止業者從事全權委託業務)之情況下,經參酌外國立法例及我證交法對證券商提存 營業保證金之規定,筆者復對前揭證交法增修條文提出個人意見,並對一讀通過之修正條 文擬出再修正之建議,以提供二讀會時討論之參考。 全文共分為八個部分,除前言結語外,研究順序先介紹證券投資全權委託之基本概念,包 括通俗之定義、基本關係架構,及其與證券投資信託之差異等。其次介紹美國、日本、英 國等具代表性之先進國家,其對全權委託之立法先例,並比較指出我國現行法制對於全權 委託之相關規範。再次,依據官方文獻資料,說明我國開放全權委託業務之政策形成原因 、理由及未來預期之可能效果。並對於該政策在行政部門的規劃、立法部門的審議及政策 在合法化過程中所遭逢的轉折,做進一步剖析及說明。最後,則是根據現實的發展及國內 外立法先例,對於我國開放證券投資全權委託業務,提出個人淺見及再修正條文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