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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災害補償制度之研究 撰成日期:88年8月 更新日期:88年8月1日 資料類別:專題研究 作者:蔡明砡 編號:A00081

摘要 職業災害(簡稱職災)不但造成勞工傷病、殘廢或死亡,也導致事業單位重大損失,更影 響社會安全及國家發展,政府除採行預防措施外,亦透過職災補償制度,保障勞工權益。 勞工若不幸罹災,其救濟途徑有:?依民法對加害人本於侵權行為,請求損害賠償;?依 勞保條例對勞保局請求職災保險給付;?依勞基法第五十九條,由雇主予以職災補償。後 二者乃構成我國勞動法令中職災補償制度之二大體系,均採無過失責任主義,具有抵充之 關係: 一、勞保職災保險:保險費率按「職業災害保險適用行業別及費率表」辦理,員工達一百 人以上者,並實施實績費率制。保費之負擔按被保險人之不同類別,由投保單位負擔或自 行負擔部分保費,餘由政府補助。保險給付包括:傷病、醫療、殘廢、死亡及失蹤津貼等 。 二、勞基法職災補償:依勞基法第五十九條規定,勞工因職災而致死亡、殘廢、傷害或疾 病時,雇主應依規定予以醫療補償、工資補償或工資終結補償、殘廢補償、死亡補償及喪 葬費。 我國職災補償制度之缺失:?非適用於全體勞工;?勞保職災保險費率缺乏激勵誘因、實 績費率效益不大、規避投保、投保薪資不實、殘廢及死亡給付未採年金制等;?勞保職災 保險基金未妥善運用;?勞保職災給付較勞基法職災補償低;?職災保險給付與補償請領 期限太短;?罰責太輕;?職業病認定之問題,如職業病醫學專科人才不足;?除醫療及 現金給付外,其餘協助相當不足;?職業病鑑定委員會功能尚待彰顯。 針對以上缺失,本文建議:?擴大勞保條例適用範圍;?適度調整費率,擴大實績費率實 施範圍,獎勵職業傷病之診斷與醫療,加強防範投保薪資不實或規避投保之問題,殘廢及 死亡給付改採年金制等;?妥善運用勞保職災保險基金;?提高職災保險給付之質與量; ?放寬職災給付與補償之請領期限;?加重罰責;?培訓職業病醫學專科醫師,建立職業 傷病診療制度;?建立職業傷病通報系統、加強辦理職業病健康檢查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