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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美國、日本職業訓練相關法制談我國職業訓練法修正新趨向 撰成日期:90年9月 更新日期:90年9月1日 資料類別:專題研究 作者:蔡明砡 編號:A00229

職業訓練是解決失業問題及推動經濟發展之重要工作項目。知識經濟學者Lester Thurow表示:台灣資源有限,人力資源、產業政策是必須考量的重點,此時是重新訓練勞工技能的絕佳時機。然而,職業訓練法不合時宜,爰提美國、日本相關法制,並對本法提出修正建議。

美國「勞動力投資法」整合聯邦原有就業與訓練方案,其特色:設單一窗口服務、強化個人參加職訓與就業安置的能力、全方位服務、加強地方與訓練者的績效評鑑、重視地方與民間部門的參與、允許依州與地方之需求採彈性措施、促進青年就業方案等。

日本「職業能力開發促進法」除規範中央與地方權責、設置各類公共職訓機構、經費補助、技能檢定外,事業主經認定亦可辦理公共職訓;中央與地方各設職業能力開發協會(後者為前者之會員),為法人,辦理職業能力開發相關業務;勞動省設職業能力開發審議會,審議相關計畫與重要事項。

參酌美、日立法例,建議以勞工職業能力為主體檢討本法,名稱或可改為「職業能力發展法」或「勞動力發展法」…。另建議建立行政院相關部會協調機制、中央與地方權責劃分並重視區域資源整合、調整公訓機構服務提升效能、結合民間辦理並重視績效評鑑、技能檢定可單獨立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