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工業團體法係於民國六十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公布,行政院為促該法之規定配合經社發
展須要,曾於民國八十三間提出修正草案,但未完成委員會審查。該次修正草案中曾針對實際須
要,對工業團體結構作部分之修正。為配合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及地方制度法之施行
,行政院又於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一日提出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惟因是否刪除省級工商團體的問
題,使修正案獲暫行保留。而台灣省及二十一縣(市)工業會則又以自精省後,來自基層的工業
界心聲,一直未能直接、有效的反應給中央政府,於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三日,在台北市共同發
起成立中華民國工業協進會,以為基層工業界與政府中央部會間的溝通橋樑,顯示工業團體之組
織架構有其問題存在。
經檢討工業團體運作的情形,除在體制上與工業團體法之規定並未完全相符外,在同業公會
相互間、同業公會與工業會間,都有其結構上可改進之處。為提供作為進一步思考之參考,本研
究報告除探討現行工業團體組織結構之相關問題外,並在不考慮將行業性的工業團體及區域性的
工業團體分立的前提下,提出下列參考建議:
一、提升縣(市)工業會之地位:工業會為區域性的工業團體,其目的一般為謀求地區內工業全
體之綜合改善與發展,與同業公會追求特定行業經濟利益之目的不同,為平衡工業會與同業
公會在中華民國全國工業總會(以下簡稱全國工業總會)之地位與影響力,建議提升縣(市
)工業會為全國工業總會之直屬會員,並由主管機關優先輔導金門縣成立工業會及加入全國
工業總會。
二、調整同業公會之結構:為改善同業公會業別之劃分與各產業之規模顯不相稱,及依我國現況
似不可能成立同業公會聯合會之情形,建議同業公會聯合會改為由相同業別之同業公會及性
質相近的同業公會共同組成,至於同業公會聯合會所屬之同業公會,則建議可考慮開放自由
設立。
三、擴大工業團體之產業範圍:為配合全國工業總會之實際運作,並考慮我國工業發展之趨勢,
建議採廣義之工業,將礦業及土石採取業、製造業、水電燃氣業、營造業、與工業有關之研
發及技術服務業皆納入工業團體法所規定之工業團體組織架構內。
四、廢除需工廠登記證之規定:基於工廠管理輔導法之公布施行及前述擴大工業團體產業範圍之
建議,以工廠登記證作為加入工業團體之條件似已不合時宜,建議改依行政院主計處編印之
「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來認定業別,作為是否應加入工業團體的根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