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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線廣播電視法中關於頻道分級付費制度之研析 撰成日期:90年11月 更新日期:90年11月1日 資料類別:專題研究 作者:王元廷 編號:A00245

行政院新聞局在民國八十八年就已對外說明有線電視頻道分級付費制度是既定的政策,但由於消費者大眾深怕實施有線電視頻道分級付費後,消費權益更沒有保障;頻道業者擔心分級付費後,節目授權費及廣告費將減少;系統業者也深恐分級付費後,無限制的費率管制,將影響獲利;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更對管理權的分配多所扞格,於是有線電視頻道分級付費制度的政策至今無法落實。

本文首先闡述有線電視媒體的特性與台灣發展的現況。其次,說明實施有線電視頻道分級付費制度的理由為一、提高經營績效,促進產業發展;二、做好市場區隔,合理分配商機;三、保障消費者權益及發揮消費者主權。再以美國經驗介紹有線電視頻道分級付費之意義與方式。最後,就我國實施有線電視頻道分級付費制度所產生的問題加以分析,建議政府應面對有線電視頻道分級付費之趨勢與潮流、有線電視相關法規制度應使其明確化,亦應兼顧使用者付費與尊重消費者主權的精神,更應加強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的合作和協調,俾順利推動有線電視頻道分級付費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