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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法規競合探討以行政處罰規範仿冒行為之妥適性 撰成日期:90年11月 更新日期:90年11月1日 資料類別:專題研究 作者:朱蔚菁 編號:A00249

日本在第二次世界大戰戰敗後,一無所有。為求經濟發展,以仿襲西方國家商品起家,當時有「仿冒王國」之稱。然日本不甘於此,在模仿他人商品之際,不忘精益求精,以西方技術為基礎,研究發展,時至今日已成為可與歐美等先進國家相提並論之技術大國。曾幾何時,我國卻因部分不肖業者枉顧法律,不私自創,以仿冒他人商品圖利。終在日本技術提昇後,竟取代日本成為歐美各國口中之「仿冒王國」。從早期仿冒名牌服飾、玩偶,到目前仿冒光碟產品,層出不窮之違法行為,使美國年年祭出特別三○一之報復手段。

不可否認,仿冒商品因毋需支付鉅額研發、行銷等成本,價格較正牌商品具有絕對優勢,縱商品品質稍遜,消費者或無法分辨或貪圖低價,使仿冒者趁機坐大。反觀正牌商品,係以智慧財產為基礎,首須投資鉅額研發費用,尚須投資鉅額費用使之商品化。然往往一經推出,即遭仿冒,不僅業者徒呼負負,從事智慧財產權研發者亦逐漸失去改革創新動機。長此以往,人類生活亦將面臨停滯不前,無法提昇之局面。

對於美國施以單邊制裁,各國譴責聲不斷,尤以每年名列三○一報復榜單者多數亦為WTO 會員國,美國未透過WTO爭端解決機制,而採單邊報復,所仗者為各國對美國市場之依賴。然以我國而言,歷經十餘年與美進行智慧財產權雙邊談判,令主管機關必須因應國際條約檢討相關法制,亦令業者警覺仿冒非屬正途,唯有自行研發,以獨特商品才可在市場上取得競爭優勢。近年我國仿冒案件在各界努力下,雖有減少趨勢,然仍有業者干冒違法風險,不惜損及我國國際形象,將仿冒產品銷往他國。如日前美國司法機關破獲我國業者輸入涉及仿冒微軟軟體之光碟產品高達一億美金案即為一例。該案使我國多年來剷除仿冒惡名之努力毀於一旦,除可能再被列入特別三○一優先觀察名單外,其他銷美相關產品將面臨美國海關嚴密檢查亦為可預期者。因為此案,我國政府須再加倍努力贏取各國對我查禁仿冒信心,業者將時時擔心他國業者可能對我提起侵權訴訟,實得不償失。

本文重點在於以公平交易法為中心,探討有「第四種仿冒」之稱之仿冒商品及服務表徵行為,其規範法規競合造成適用之爭議情形。除釐清各個重疊法規之適用要件,並研析與相關智慧財產權法規之關聯。逐一介紹各先進國家對仿冒行為規範之情形外,亦對照我國相關法規之適用狀況。經剖析各法規適用關係後,再就網際網路衍生之仿冒問題、國內智慧財產權法規之增修及國際條約施行三大面向提出未來第四種仿冒行為未來之發展。

而綜觀目前實務上仿冒商品及服務表徵之案件處理備受爭議情形有二:﹝一﹞、適用法規甚多,原則非屬一致;﹝二﹞、非屬公平交易法規範案件湧入公平交易委員會。然以行政處罰規範仿冒案件是否妥適?及是否可解決目前適用法規紊亂情形?若自行政罰之本質及各先進國家立法例觀之:按行政罰係以規範違法之態樣較不嚴重,且係單純未符合行政法規之要求,可非難性較低,並經常以大量而鎖碎之態樣出現之行為為主。而依據各國立法例,對於涉及仿冒商品擊服務表徵之案件,在先進國家向屬司法機關管轄範圍,並賦予民刑事救濟途徑。而除如菲律賓等開發中國家難抵外來要求迅速處理仿冒案件壓力而以行政權介入外,鮮少由行政處罰規範。各該先進國家之考量,除鑒於仿冒案件之社會倫理可非難性較高外,亦有防止行政權擴大之顧慮。

為徹底解決上述爭議情形,建議﹝一﹞、相關機關進行行政協調﹝二﹞、公司法、商標法等修法應全面考量﹝三﹞、以商標法規範仿冒商品及服務表徵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