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對外直接投資法制問題之研析-利用租稅天堂規避稅負相關之問題 撰成日期:90年12月 更新日期:90年12月1日 資料類別:專題研究 作者:黃輝嘉 編號:A00251

為配合行政程序法之施行,行政院已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函請立法院審議之「促

進產業升級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中,增訂政府應協助及輔導中華民國國民或公司進行國外投

資或技術合作,並授權經濟部訂定辦法規範公司申請核准或備查其國外投資之條件、程序及其他

應遵行事項。在兩岸投資政策方面,則已由經發會形成共識,對大陸投資以「積極開放、有效管

理」取代「戒急用忍」政策,並修正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促進台商匯回在大陸投

資的利潤。這都可見行政院之積極推動中華民國國民進行國外投資或技術合作。

惟在我國由資本輸入國轉變為資本出國的同時,台商利用租稅天堂進行租稅規劃已成風氣,

而租稅天堂內之台商子、孫公司之課稅課題,似亦屬我國對外直接投資管理重要的一環。為顧及

我國企業在國際上之競爭力,並兼顧緩和租稅天堂台商避稅之問題,考量我國已成為已開發國家

,建議可參考其他已開發國家之作法,以已開發國家之角度,建立適合我國之反租稅天堂稅制。

同時應避免不分廠商是否利用租稅天堂規避租稅,而予以齊頭平等之方式,解決台商在國外子公

司利潤不匯回之問題。

為加強我國企業之國際競爭力及海外營運之布局,除建議考慮建立我國完整之反租稅天堂稅

制外,其他有關之建議事項包括:

一、反租稅天堂稅制之適用範圍,建議應僅限於租稅天堂內以逃避我國稅捐為目的而設立之子公

司,以免增加我國正常營運公司之營運成本,削弱其國際競爭力。

二、為擴大海外投資避免國際重複課稅,減輕我國跨國公司租稅之負擔,提升國際競爭力,建議

可參考已開發國家之作法,進一步將我國母公司得自國外子公司之股利,其於國外所繳稅額

之扣抵改採為間接扣抵之方式。

三、為鼓勵台商將大陸資金匯回所研議之租稅優惠付諸實行時,建議考慮擴大適用於所有赴國外

投資之台商,以維持租稅中立,避免產生鼓勵台商赴大陸投資之間接效果。

四、似可參考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八十六條、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五十條之規定

,於促進產業升級條例中訂定違反對外投資及技術合作審核處理相關辦法之處罰規定。

五、考量取消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租稅優惠的課題時,似須一併考量是否已建立有效法制,防止對

外直接投資者規避我國之租稅,以減弱外國將我國廠商往外拉之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