罕見疾病患者立法保護之研析-身心障礙者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建議--
撰成日期:90年4月
更新日期:90年4月1日
資料類別:專題研究
作者:陳原風、張淑卿
編號:A00197
由於「罕見疾病患者」人數較少,且大多為先天性代謝障礙患者,醫治難度較高。其可能傷及腦部或身體其他重要器官,導致智障或併發其他惡疾,甚至喪失生命,另外亦可能造成永久性身心機能或功能障礙,患者在身心受創、長期需要龐大的醫療費用下,可能衍生就學、求職、婚姻及就養等問題,造成家庭生活困難與不幸。
目前政府雖有「罕見疾病防治及藥物法」對罕見疾病患者提供預防及協助治療,但對於其就學、就業與就養等問題並未提供協助,本院江綺雯、余政道等三十六人特別以二八七六號委員提案(院總第一○三二號)提出「身心障礙者保護法部份條文修正草案」,希望將罕見疾病患者納入現行「身心障礙者保護法」之保障範圍,經本院第四屆第二會期第十七次會議報告後決定:「交衛生環境及社會福利委員會審查」。
基於社會公義的原則,政府應為罕見疾病患者提供各項保護和福利服務措施,俾利此弱勢族群獲得妥善的照顧。本報告提出二項立法保護之方式(一)以修法方式,就現行「身心障礙者保護法」作補充修正,將罕見疾病患者列入保護範圍(二)以行政命令方式由主管機關認定將罕見疾病患者納入「身心障礙者」之範圍,並分別闡明其利弊,以供參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