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驗性立法,指的是針對一項手段或目標仍未確定的政策性措施,為了在全面實施前掌握利弊得失及發展潛能,而就特定人或地區,在一定期間內試行,就此提供必要之法律規定。由於其具有限時、限區、試驗標的明確、合理規模之特性,並需經科學評估方可全面實施,因此作為政府對一事務不明確前之試探性措施,這類型之立法有其相當之審慎性意義。過去國內曾於民國八十九年訂頒「試辦金門馬祖與大陸地區通航實施辦法」之行政命令,明定試辦通航期間為一年,如有必要得予延長,此為實驗性法規之少數案例。由於此類案例較缺乏,而大陸北京市之「中關村科技園區條例」正是此種立法之案例,其雖屬授權地方立法,惟仍具參考價值,乃加以引用介紹。
大陸北京市之中關村科技園區,近年已成為大陸地區高科技產業發展之代表,國內參訪該園區之政府官員及廠商絡繹不絕,對於該科技園區之快速發展均感受到極大之競爭壓力,而該科技園區開發之歷史亦不過十餘年之時間,但在中共中央積極推動以軟體產業、資訊服務、和資訊製造業為代表的特色產業發展,希望達成以十年的時間把中關村建成世界一流的科技園區目標下,為確保在法制下保障投資者權益以促進國內外投資者意願,大陸北京市政府爰制定並頒布「中關村科技園區條例」。由於「中關村科技園區條例」雖屬授權地方立法,惟其內容係彙整大陸地區各科技園區優惠之最,且對於中國大陸地區許多現行規定加以放寬,而部份靈活之產官學研轉換機制及園區管理機制對我國目前工業區開發之處境及未來發展方向亦有值得借鏡之處。
本條例共八章,八十條,除按照立法慣例設置了總則、法律責任(罰則)和附則外,還結合中關村科技園區發展中需解決的問題,設置了市場主體與競爭秩序、促進與保障、國際經濟技術合作、政府行為規範、管理體制等五章。其中,第三章「「促進與保障」又分為六節、重點圍繞在為中關村科技園區提供良好的創業環境,對風險投資、人才引進、智財權保護、規劃與環境建設等影響中關村科技園區創業環境的關鍵事項作了規定。
大陸地區的立法,由於其幅員廣大,立法方式無法如同我國目前模式以中央立法為主,地方立法僅少數補充規定之方式辦理。又由於大陸地區過去法制並不完善,許多規範均係由行政命令而非法令規定之,不若我國相關法令規範已臻健全,獎勵產業發展有促進產業升級條例, 公司登記有公司法,外國人投資有外國人投資條例,輔導中小企業有中小企業發展條例,促進科技發展有科技基本法等等,因此我國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規範者,僅為針對通案性法令不足需做補充或排除者加以規範。而大陸因缺乏相關的整體投資環境獎勵輔導法令,故其立法時則需將相關的法條一併納入,因此甚難做單一法令的對照比較。「中關村科技園區條例」,就一般先進國家而言,是屬於一種獎勵性的特別法,也是一種實驗性立法,相關規定中之法制原則、市場競爭秩序規範、智慧財產權的保護、不當競爭之規範、以至罰則等,均係一般法制國家行之有年的基本規範或基本觀念,大多已為既有法令規範,少數亦在研擬規範中,惟本案條例中有關產學研結合、政府行為規範、及管理體制三部分之相關措施卻具有相當之前瞻性與積極性,因此本文並不對國內個別法令對照其利弊與建議修正,僅介紹實驗性立法原則外,乃針對目前國內較欠缺之相關規定加以指出,作為相關法令修正時之參考。
經檢討後,本研究提出左列建議事項:
(一) 採行「非禁止活動之許可」制度,增加土地利用彈性
(二) 加強產學研轉換機制,提昇技術研發能力
(三) 健全之管理體制,提昇服務品質
(四) 妥善利用實驗性立法,減少法令逕立之爭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