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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兩岸經貿關係專法之研究 撰成日期:91年2月 更新日期:91年2月1日 資料類別:專題研究 作者:計劃主持人:張五岳 編號:I00001

在台灣經濟正處變遷與轉型陣痛中,各界無不殷盼藉由進一步推動兩

岸經貿交流,以共創雙贏,此外,兩岸已於近期先後加入WTO,故本

文論述兩岸間法律架構未來如何調整之。

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下簡稱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為

現行我方政府規範兩岸人民往返暨經貿交流的母法;且係我方政府單

邊立法(未與大陸進行協商)屬委任立法(法律條文大多授權行政機

關訂定許可辦法)。故在兩岸法律無法競合下,難以發揮其應有功

能,且立法機關亦難以有效監督。根據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九十五條

規定兩岸三通與大陸人民來台工作皆需立法院決議,且立法院對中資

來台投資比例、項目…等各項經貿交流亦可透過修法或監督其實施細

則方式為之。究竟在現行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規定下,我方應如何持續

性地修正相關法律條文,以因應兩岸經貿發展之需求?

兩岸經貿關係涉及到人員、資金、貿易運輸…等互動,亦涉及到國家

安全法、憲法、土地法…等各式各樣的法律,也攸關到中國大陸各相

關涉台法律與政策之競合。是以,對現行中國大陸涉台(外)相關法

律規定進行了解,暨治絲益棼的台灣各相關法律在執行上,是否有必

要特別訂定兩岸經貿專法,以作為務實推動兩岸經貿的法制基礎,則

有評估的必要。

本報告將進一步體檢現行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暨實施細則對兩岸經貿之

具體規範之利弊評估,及比較訂定兩岸經貿專法之可行性與利弊評

估,以供委託單位鑒察。本研究旨在探討應否制定兩岸經貿專法之研

究,以及如欲訂定此一專法,其利弊評估為何?

﹝註:因檔案格式問題,倘需瞭解本文各附表詳細內容,請另洽法制

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