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動「不動產證券化」立法之研析
撰成日期:91年3月
更新日期:91年3月1日
資料類別:專題研究
作者:游千慧、楊育純
編號:A00271
我國過去曾經有過類似「不動產證券化」之案例,其中較為著名者為「財神大酒店」的區分所有權分售再租回的投資案,然而均宣告失敗,使得國內「不動產證券化」發展的腳步窒礙難行,民間資金更是排斥類似案例的投資。民國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一日公布之「都市更新條例」明定「證券管理機關得視都巿更新事業計畫財源籌措之需要,核准設立都巿更新投資信託公司,發行都巿更新投資信託受益憑證,募集都巿更新投資信託基金」,可明顯看出政府有意以都市更新試辦不動產證券化,惟相關法令已制定完成,迄今仍無實施案例產生,足證我國當前不動產投資信託制度顯有檢討之必要。
近年來在許多重要經濟發展方案或會議中,如「強化經濟體質方案」、「全國經濟發展會議」、「經濟發展諮詢委員會議」等,迭有推動不動產證券化的建議。行政院財經小組在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三日第三十七次會議中,決議由經建會召集相關部會研議建立不動產證券化之法制。本文擬以美國及日本的施行經驗,配合我國過去類似「不動產證券化」之相關案例,檢討周邊制度,建立我國未來發展「不動產證券化」、及政府利用證券化提振房市、股市景氣的運作模式,再參酌國內現行相關法規,提出立法之結構規劃,包括以制定專法方式來推動不動產證券化、長期規劃的制度方向不妨採用美國之「不動產投資信託」單軌模式、考慮開放建立特許之不動產投資信託業、及儘速落實專業、客觀公正之估價制度,以確保交易之公平性及價格合理性等建議,以期能對制度的建立有所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