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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防土石流災害相關法規修正之研析---「水土保持法」 撰成日期:90年8月 更新日期:90年8月1日 資料類別:專題研究 作者:游千慧 編號:A00219

近期桃芝颱風席捲台灣,造成嚴重的土石流災情,再度引發輿論對國土保育工作的重視,為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政府已責無旁貸,應儘速做好完善的水土保持工作,全面檢討修正「水土保持法」相關法規,以期加強落實水土保持工作之執行,預防土石流災害再次發生。

水土保持法於民國八十三年五月公布施行,其重要規範概述如下:(一)技師簽證制度。(二)特定水土保持區之劃定。(三)水庫保護帶之設置。(四)水土保持保證金制度。(五)警察權之行使。(六)水土保持計畫優先。(六)水土保持計畫優先。(七)加重違反義務者之刑罰。(八)主管機關權責之劃一。該法雖經實施多年,惟仍有許多執行層面之問題即需改善,例如:特定水土保持區之劃定遲未完成;山坡地長期違法超限利用,輔導造林推行不易,主管機關未依法善盡職責,顯有怠失;山坡地水土保持管理人力與專業不足;山坡地管理體制紊亂,相關主管機關各行其是,未落實依法行政,肇致坡地災害不斷等,均即待相關法令主管機關進速檢討修正。

有鑑於相關法令規定仍欠完備,謹提供以下數點修法意見及具體修正條文,藉供參酌:一、劃定「土石流影響區域」(如山崩潛感地區、新舊崩塌地、土石流危險區)為特定水土保持區加強管理。二、應建立列土石流地圖等相關圖冊資料庫並應公告週知。三、全面調整山坡地農業使用政策。四、增設「保育警察」,以強化主管機關執行本法有關緊急處理與查報,制止及取締等工作。五、增列山坡地管理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