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之政策研析 撰成日期:91年7月 更新日期:91年7月1日 資料類別:專題研究 作者:高源平 編號:A00296

我國土壤及地下水污染問題頗為嚴重,因而「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於民國八十九年二月頒布施行,其目的在於透過法制之建立,解決或減少土壤及地下水污染事件之問題。

由於我國制定「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過程,大多參採美國「整體環境、補償及賠償責任法」的模式,故本文比較我國與美國制度的異同後,認為我國「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雖然採行類似美國「整體環境、補償及賠償責任法」模式,以充實相關污染整治之財務基礎,不過在污染責任追索的規範方面,已較美國之規定減弱許多。

再就財務面來看,由於我國「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有關污染責任人之規定較狹隘,以及行政機關所負擔舉證責任較重,未來依據該法向污染行為人或污染土地關係人求償污染整治相關費用成功之機率必然較低,如此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之財務負擔必然加重。

至於遭到污染的自然資源(如地下水),「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亦未要求污染行為人負擔任何賠償責任,似有值得改進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