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岸植物新品種保護法制之探析
撰成日期:91年8月
更新日期:91年8月1日
資料類別:專題研究
作者:黃輝嘉
編號:A00304
有少數台商將台灣培育成功的農產品輸往大陸種植,使得我國相關農產品在國際市場上飽受威脅,將來甚至可能傾銷來台打擊台灣農民。為避免台商赴大陸農業投資,導致我國優良品種與進步的農業科技與品種流入大陸,農委會配合我國大陸投資新審查機制,將大部分國內具有技術優勢或生產仍多之農產品,包括植物種苗,由原來之「准許類」或「專案審查類」,調整改為赴大陸投資「禁止類」項目。惟亦有認為植物品種外流的管制,根本無法執行,若要保護農業技術,須從智慧財產權保護的角度著手。
為釐清我國植物種苗法修正之思考,本報告中除分類摘要我國植物種苗法、大陸之植物新品種及種苗管理正式法制、UPOV一九九一年公約等之規定外,並蒐集TRIPS有關植物智慧財產權議題的爭議及國際農糧植物種源條約的相關資訊。最後並建議植物新品種智慧財產權之保護及種苗之管理都有加強之需要。
一、將育種家權利之保護與植物種苗之管理分開立法規範,其中種苗之管理似應予加強外,並可參照生物多樣性公約及國際農糧植物種源條約的精神訂定種源提供之管理,以及利益分享之規定,作為外國人來台採集植物品種之規範,以及提供將來對外談判與簽訂協定時之依據。
二、現階段似僅須參考UPOV一九七八年公約之規範,修正我國法制不明或不合理之處即可,而不須急著依據UPOV一九九一年公約修正。對於我國育種較強之植物種屬及糧食作物,亦宜僅早公告或修法列入適用育種家權利保護之項目。
三、由於育種家權利與農民權利間有其衝突存在,為平衡育種家權利與農民權利,在討論修正育種家權利相關法規時,應有週詳的影響評估,並有足量的農民或農民團體(非屬育種家之一般農民)的參與。
四、我國政府似應依據WTO的國民待遇原則及最惠國待遇原則,協助我國育種家在WTO之其他會員國主張權利,以保護其植物智慧財產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