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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以擴大非告訴乃論之罪範圍規範著作權侵害行為之妥適性 撰成日期:91年8月 更新日期:91年8月1日 資料類別:專題研究 作者:朱蔚菁 編號:A00303

行政院游院長於今(九十一)年四月十五日指示,由經濟部依據國際公約精神,針對具有商業規模且故意之盜版行為,研究修正著作權法,擴大非告訴乃論之罪範圍,並加重刑罰。經濟部業於日前完成著作權法修正案,刻正在行政院審議中。依據該草案第一百條規定,對意圖營利之重大重製、進口、販賣盜版品等侵害著作權行為,全面改採非告訴乃論之罪,另加重刑責。而「非意圖營利」卻具商業規模之盜版行為,例如下載MP3等行為,雖亦加重罰金,仍列告訴乃論之罪。我國著作權法所定之構成侵害著作權之類型本較他國為廣,刑責相對亦較高。經此次修正,一般侵害重製權行為刑度最高三年以下提高為五年以下,除香港外,成為僅次於中國大陸及印尼,全球第三重之國家。然而,智慧財產權之保障,若忽視權利或人性之本質,動輒以嚴苛法令恫嚇民眾,是否即可保證執行成效?以我國現行著作權法觀之,嚴苛已屬世所少見,施行經年結果情況不見改善,難道除制定更嚴苛法律外別無他法?究竟盜版問題無法根絕之癥結何在?

不論學界或實務界多認為盜版猖獗之根源在執行問題。如不能有效執行及適當量刑,法律修正將可能陷入「只立法,不執行」之困境,卻不能徹底解決問題,故首應落實執行面,並在法律面、裁罰面、及行政管理面等逐一改進加強。至於採非告訴乃論及加重刑責,除未正視癥結所在,難以根絕盜版外,適足以扭取著作權法正常結構及其刑法衡平性,實非正本清源之道。為達著作權兼顧保障著作權人權益及保持利用人合理使用之管道,更基於遏止盜版行為,本文謹作以下建議:

一、執行面:1、提昇檢警辦案士氣2、減輕檢警專業判斷負擔3、提昇檢警專業判斷能力;

二、裁罰面:1、適當量刑,減少人頭充斥情形2、刪除第九十一條六個月以上之下限,並加重罰金刑;

三、法律面:1、界定「合理使用」範圍2、參酌民事訴訟法,將證據保全制度納入刑事訴訟法3、闡明「意圖營利」、「商業規模」認定原則;

四、行政管理面:1、健全收費制度2、加強宣導尊重著作權觀念及合理使用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