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稅減半課徵二年措施成效之研析
撰成日期:91年9月
更新日期:91年9月1日
資料類別:專題研究
作者:黃暖方
編號:K00006
我國土地增值稅之課徵,主要是基於國父遺教「漲價歸公」的思想主張,不過,由於種種因素目前已造成漲價歸公之理想落空,整套土地稅制皆有檢討改革之必要。民國八十五年底的國家發展會議乃就土地稅制改革達成下述結論:「適度調高地價稅率、廢止或降低土地增值稅,實施土地交易所得稅」。陳水扁總統亦指示調降土地增值稅,以提振房地產市場景氣。立法院於本年(九十一年)一月十七日三讀通過土地稅法第三十三條及平均地權條例第四十條修正案,將土地增值稅減半課徵二年,並得擴及自用住宅。未來兩年納稅義務人出售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三公畝,非都市土地未超過七公畝之自用住宅用地,其應課徵之土地增值稅率由現行10﹪調降為5﹪,一般土地之土地增值稅率,則由現行40﹪、50﹪、60﹪之累進稅率,調降為20﹪、30﹪、40﹪。土地增值稅減半課徵二年措施實施已逾半年餘,其成效如何?造成之影響如何?值得探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