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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元途徑解決私有既成道路補償問題 撰成日期:91年9月 更新日期:91年9月1日 資料類別:專題研究 作者:劉厚連 編號:K00007

民國85年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針對既成道路的補償問題,做出第四○○的解釋略以:「既成道路符合一定要件而成立公用地役關係者,其所有權人對土地既無自由使用收益,形成因公益而特別犧牲其財產上之利益,國家自應依法律之規定辦理徵收給予補償,各級政府如因經費困難,不能對上述道路全面徵收補償,有關機關亦應訂定期限籌措財源逐年辦理或以他法補償。」對於爭議已久的既成道路徵收補償問題,作出最終的確定。然而在現實面,宥於政府的財政困難,使得大法官解釋的意旨,政府並未落實。依據統計,全省未辦理徵收補償的既成道路,面積達4萬6418公頃,以民國85年清查時的公告現值加四成估算,徵收費用已達3兆4105億元,而且隨著公告現值的調整而逐漸增加,顯示該問題已越來越棘手,亟需有所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