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發會有關勞工退休金制度改革,獲致三項共識:「(一)應採行勞工可攜帶式退休制度,以保障勞工生活權益;(二)雇主提撥費率確定,並由百分之二至百分之六採漸進式調整;(三)個人帳戶制、附加年金制及其他可攜帶式年金制並行,提供勞工選擇,不管那一種方式,不增加政府財政負擔。個人帳戶制勞工可自行相對提撥;年金制若費率若超過百分之六之部分,由勞工負擔,強制提撥。勞工提撥部分研議給予免稅。」這是勞基法退休制度問題爭議多年來,再一次提出之改革方向。勞委會並經據以研擬「勞工退休金條例草案」函報行政院審議中,是否能落實經發會共識,且受各方支持而完成立法,確有加以檢視之必要。為期了解經發會共識如何立法,以及勞委會研擬之法案是否確實可行,本院法制局爰於九十年十一月七日舉行「經發會關於勞工退休金制度改革共識如何立法之研究」座談會,邀請學者專家、勞委會以及工會代表前來會商,並據以提出綜合意見,供有關機關再審酌及本院委員審查相關法案之參考:
一、現行勞基法,確實應予改革。
二、經發會共識之可行性,宜再審慎評估。
三、勞委會之法案仍有諸多問題,宜再研究。
四、個人帳戶制如何採行,有待斟酌。
五、附加年金,不宜單獨實施。
六、勞基法退休金與勞保宜否合併,仍有待溝通。
七、勞保年金化,當務之急。
八、勞保年金化實施策略:基於建立整體社會安全制度考量,勞保年金化,可考慮以下配合模式:
(一)單獨實施:單獨修正勞保條例,將先將老年給付年金化,或同時將老年、殘廢、遺屬給付年金化。俟實施一段期間,再檢討勞基法退休金制度之改革。
(二)配合勞基法實施:
1、採基礎年金與附加年金模式:必須同時修正勞保條例與勞基法部分條文。
2、採勞保年金與個人帳戶制模式:必須同時修正勞保條例並另制定勞工退休金法律。
3、採勞保年金與德國多元退休金模式:必須同時修正勞保條例、勞基法,並另制定勞工退休金法律。
九、勞保年金化後,未來可考慮將適用範圍擴大,則國民年金制度似可免實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