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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引進輕軌系統可行性及相關法制問題研析 撰成日期:91年8月 更新日期:91年8月1日 資料類別:專題研究 作者:游千慧 編號:A00322

「輕軌運輸系統」(以下簡稱「輕軌系統」)為Light Rail Transit 之中譯,簡稱LRT,早期LRT因所使用鋼軌的重量,較傳統鐵路輕而得「輕軌」之名。LRT是一種介於公車與傳統重軌捷運系統之運輸系統,且由於其兼具運量高、成本低、污染輕的特性,故較適合中小型都市作為大眾運輸工具之用。

「輕軌系統」目前在國內仍屬規劃推廣階段,雖許多地方政府已有引進「輕軌系統」之規劃構想,然因各界對「輕軌系統」之適法性仍有諸多爭議,且交通主管當局亦未能對其適用法令有完整且明確之釋示,是以,在「輕軌系統」之法令適用問題方面,仍有值得深入探討之空間。

本文擬試就「輕軌系統」之法令適用問題作初步評析,全文共分五大章節:第一章節背景說明:係說明台灣地區引進「輕軌系統」之緣起與必要性;第二章節 「輕軌系統」特性之分析:係簡述「輕軌系統」之定義、路權型式,以及建造「輕軌系統」之優缺點;第三章節「輕軌系統」與其他軌道運輸系統之差異分析:係詳述「輕軌系統」與鐵路運輸系統及大眾捷運系統之相異處;第四章節「輕軌系統」適法性之評析:係試就「輕軌系統」適用「大眾捷運法」、「鐵路法」及「公路法」等法令之可行性進行評估分析;第五章節則為「結論與建議」。

最後本報告提出以下數點初步建議,期能提供本院各委員研議立法政策之參考:

一、為使「大眾捷運法」得以明確規範B1型路權「輕軌系統」,建議宜循修法程序,就第三條之「大眾捷運系統」定義酌作文字修訂。

二、為配合B1路權「輕軌系統」因地制宜之規劃彈性及行車安全之設計考量,建議修訂「大眾捷運法」,使得「於路口具優先通行路權」之「輕軌系統」不受該法第四十四條規定之限制。

三、建議未來交通部應依「大眾捷運法」第二十四條之二規定,制定一套屬於「輕軌系統」建設及車輛製造之技術規範。

四、有關B2型路權及C型路權「輕軌系統」部分,建議先行適用「公路法」相關法令,並同時進行「公路法」暨其子法之修訂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