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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區段徵收補償一律領地政策 撰成日期:91年10月 更新日期:91年10月1日 資料類別:專題研究 作者:劉厚連 編號:K00011

民國七十五年平均地權條例修定前的區段徵收,是採行徵收補償方式辦理,原地地主僅在政府將區段徵收土地重新分段整理後,對放領出賣或租賃土地,享有優先承受之權,其理念係著重在於平均地權之實踐,隨著環境之變遷,該理念已逐漸改為適當的保護原有土地所有權人,使其分享開發的利益,因此,有現行抵價地式區段徵收之立法變革。而抵價地式區段徵收方式,在過去十多年的運行中,曾為政府節省許多公共開發之財政支出,也為地主帶來土地開發後土地增值之利益,故被視為政府重大開發案的最佳法寶。

然近年來,由於國內房地產景氣的低迷,使得該政策手段遭到空前的困境,根據資料顯示淡海新市鎮第一期選擇領取補償費(錢)的地主僅3.7%,第二期區段徵收案地主選擇領補償費的高達67%,甚至今年鳳山市奉青段的一個區段徵收案,98%的地主選擇領補償費而不領取抵價地,這種情況之下使得許多的政府開發案都面臨補償經費大增而無力負擔,尤其台灣地區(含金門、連江二縣)二十五個直轄市、縣(市)都市計畫地區之都市計畫書附帶條件規定「應以市地重劃、區段徵收或其他方式辦理整體開發」地區共計有九○六處,面積為一七○四三.六八公頃土地,更使各地方政府無力依原計畫辦理區段徵收,造成許多之民怨。

內政部為解決此一問題,日前興起修改土地徵收條例,將現行區段徵收地主可以選擇領取補償費或抵價地之規定,改為除了在需地機關財務規劃現金補償的額度內得申請領取補償費外,其餘土地一律僅能領回抵價地之構想 。此舉,雖能有助於解決政府徵收補償費籌措之問題,卻也引發侵害地主權益之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