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景觀權之維護
撰成日期:91年10月
更新日期:91年10月1日
資料類別:專題研究
作者:李淳一
編號:K00014
「新市鎮開發條例」自民國八十六年五月二十一日公佈後,除於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六日修正第二、四-六條條文外,實施以來,未作修正,而實質績效不甚彰顯。監察院復於90.5.8(90)院台內字第九0一九00三一二號函糾正行政院。因此,本局針對此種情況來檢討「新市鎮開發條例」在當時制定時是否妥當?實施時有否符合「正義」,「公共利益」,「土地合理使用」等原則,並且與新市鎮的始祖英國作一比較。最後也舉辦了座談會,聽取專家學者的意見,作出結論與建議,專家學者的意見略為:(一)對於新市鎮立法政策定位方面,重新定義,放寬狹義定義。將社區也加入(二)在組織方面,應加強橫向溝通,地方帶動,中央協助。由法人開發,(三)在優惠方面,政府應提共公共建設。(四)在未來發展方面,新市鎮政策有其必要,但要作修正,引進民間參與,產業多元化,也不宜太大,融合都市更新。
總之,新市鎮開發涉及多方面,在英國亦有探討何去何從的問題,我們從英國的經驗,可以供我國修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