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立法必要性之正反面意見分析
撰成日期:91年4月
更新日期:91年4月1日
資料類別:專題研究
作者:徐元龍
編號:A00280
政府鑑於宗教之亂象,又礙於早在民國十八年國民政府訓政時期即制定的「監督寺廟條例」偏執一方,突顯宗教不平等,更何況其內容只簡要的十三條,難據以撥亂反正,因而亟思立法,引導宗教循正常軌道發展,使宗教真正發揮淨化人心作用。數十年來,先後有寺廟教堂條例草案、宗教保護法草案之擬訂,新近又提宗教團體法草案。前後各種草案擬訂同時,各界對政府政策與立法方向,迭有不同意見,爭論時起。對於宗教立法,贊成者認為:在保障宗教信仰自由前提下,立法並不違憲;僧事僧決,俗事得立法定制;立法可保障宗教權利地位,使之正常發展;立法可落實宗教自由平等,解決各宗教法人資格、財產登記與處分等共同問題;只要宗教政策方向正確,當可減少立法阻力;日本已有宗教法人法,值得參酌借鏡。反對者認為:立法有違憲法宗教自由規定;宗教定義或正邪,難以立法描述或分類;處理宗教弊端不必立宗教專法,補充相關法律規定已足;摒除宗教亂象應從教育而不是人定法律著手,立法不能杜絕怪力亂神現象。正反兩方各自言之成理,因而政府在宗教立法時,必須穩當拿捏「聖」與「俗」之分際,切莫因規範過當而侵犯宗教信仰之自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