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公司治理探討董監事改革有關公司法之修法方向
-引進獨立董事制度可行性之研析
撰成日期:91年11月
更新日期:91年11月1日
資料類別:專題研究
作者:楊育純
編號:A00332
公司之內部監控體制是否能發揮機能,對於公司經營能否趨於健全妥當,實有重大影響;但我國現行監察規範,其功能不彰,已是有目共睹之事實。此外,台灣高科技產業高度國際化並接受了外國機構投資人的大量投資,亦促使公司運作與國際社會接軌。而證期會針對新上市(櫃)公司強制設置獨立董事,亦使得公司治理議題,與國際風潮並行同步。而企業監察機制究須為內部化或外部化設置,自亦成為未來我國公司法再造企業自律機制的另一重要法制課題;更因為公司治理問題的思考,使得我國公司法於九十年十一月十二日修正甫告完成,即醞釀再作全盤歸零翻修。
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後,企業將面臨更激烈的全球性競爭,為求企業轉型與存活,應加強企業對國際性資金之吸引力並提昇國際競爭力,自不得無視於獨立董事制度發展之趨勢,故本文亦傾向支持引進獨立董事作為公司內部監控模式改造之修法方向。
在討論比較法上董事會與監察人之職權劃分之後,本文以為可仿造外國法制,將公司法中之股份有限公司區分為一般性與閉鎖性兩種類型,分別加以規範。此外,我國公司法應明確建立一套獨立董事制度,並於相關法規命令中就董事會架構與運作之具體細節予以確立;董事之一般行為規範,亦宜建立一套明確標準。在董事權責之實體法、程序法之法律規範逐漸趨向完備之際,董事被訴追之可能性自將提高,亦宜就相關責任限制及責任保險制度完整規範,以促使董事勇於任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