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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成立國土規劃建設部構想芻議 撰成日期:91年11月 更新日期:91年11月1日 資料類別:專題研究 作者:李淳一 編號:A00331

行政院為提昇國家競爭力,於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六日將「行政院

組織法」修正草案,函請立法院審議。將目前三十二個機關調整為二

十三個機關。此種「政府再造」意味著「制度變革」,惟變革之良

否,關係國家未來發展甚巨。本文係針對草案第三條,有關環境資源

部之組成提出探討,參考德國在二00一年七月十日將運輸部及國土

規劃營建及都市發展部調整為交通建設住宅部及日本於二00一年一

月六日將建設省、國土廳、北海道開發廳調整為國土交通省之經驗,

介紹二國組織與功能,進而說明我國環境資源部之內涵,以德國黑森

邦內政廳一九八0年所作「法規檢驗表」,檢視該草案立法是否適

宜?發現不但有功能性不足且有結構性之缺失。本文之建議係將資源

保育、國土規劃、土地、工程、住宅及工程研究合併,稱為「國土規

劃建設部」,避免如行政院草案將水資源納入過於龐大而不易控制,

本建議並符合經濟效率原則、社會資源公平分配原則、政治利益原

則、法制一致原則以及管理幅度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