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社會多元化的發展,各國政府都面臨人少事多的問題,然受限於
經費、人力及專業的因素,品質與效率有所不足,無法提供使民眾滿
意的服務,因此,許多國家逐漸改變傳統的觀念,除了制定國家政策
外,政策執行及服務的提供,均藉由民間業者來辦理。冀望此種措
施,以提升服務品質與效率,亦可增進經濟效益。
我國於民國六十六年在十二項建設中的文化建設政策下,投資興建甚
多的大型美術館、博物館及各縣市立文化中心。然近年受國際環境及
國內在政治、經濟及社會環境的急遽變化的影響,政府經費不足,因
而推動業務委外經營,使博物館事業受到衝擊。
博物館具備公眾的、非營利、專業的及永續經營等特性,然受到民間
企業管理的影響,及政府推動業務委託民間辦理政策,公立博物館部
分的營運已開始委託民間經營,即所謂的公辦民營,依促參法的分
類,分為全部或部分委託經營的OT模式及興建、營運、轉移的BOT模
式,前者全部委託經營的,大多屬於中、小型規模的博物館,如台北
市所屬的台北二二八紀念館、偶戲博物館、兒童交通博物館及台北當
代美術館;部分OT模式的,規模比全部OT模式規劃者大,且須肩負保
存文化遺產、研究、展示及教育等使命者。規劃為BOT模式者是解決
財政困難的博物館,其案例有國立臺灣美術館及國立海洋生物博物
館。
博物館公辦民營營運策略,規劃籌辦因缺乏單一法源依據,再加上博
物館類型複雜、規模大小不一,是否適合公辦民營,值得檢討。實施
公辦民營為解決財政及專業人才問題,政府既無人才,民間也不見得
有人才。所當研究者是如何晉用人才,而非以既有人才為限。以契約
方式,將博物館委託民間經營,因契約不是永遠的,可以定約,也可
解約,一定影響到永續經營。而博物館尚未做好審慎評估、規劃及因
應措施以前,能否公辦民營,也應先加考慮。本文從不同角度,提出
現況及法源問題,略加分析,謹供參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