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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段徵收方式辦理都市計畫整體開發之困境與解決策略探討 撰成日期:91年12月 更新日期:91年12月1日 資料類別:專題研究 作者:劉厚連 編號:A00341

過去在都市發展的過程中,公共設施用地多仰賴政府以「一般徵收」

方式取得,在施政及財力未能配合下,造成大量的公共設施保留地取

得問題。另一般徵收方式,也產生了土地所有權人間權益不公平的問

題。民國七十九年起為解決前述問題,行政院要求所屬在都市計畫新

訂、擴大、變更之地區採取整體開發(區段徵收)方式辦理,藉由開發

區內土地所有權人共同參與開發、負擔土地成本,並共享開發利益,

而政府亦可減輕公共設施用地取得之財務負擔,以達公私雙贏的目

標。

區段徵收方式辦理都市整體開發,立意甚佳,且過去的操作經驗亦證

實可行。然執行十餘年後的今天,由於外在環境的改變及內在制度的

不完善,造成整體開發的土地增值利益下降,地主選擇領取現金補償

的比例大增,造成政府財政沉重壓力。鑑此,本文試圖就區段徵收方

式辦理都市計畫整體開發所遭遇到之問題加以分析探討,進而對該政

策工具尚可改進之處提出對策,以供本院委員審議相關法案之參

考。

本文建議處理區段徵收方式辦理都市計畫整體開發之問題的對策包

括:(一)鼓勵而非強制都市計畫整體開發計畫區內地主選擇領取抵價

地、(二)建議修訂平均地權條例第五十四條放寬抵價地領回比例、

(三)檢討地價調整機制、引進開發許可制、調整公共設施負擔的項目

及運用容積轉移方式等多重措施,以促進整體開發計畫區內之財務自

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