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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考績甲等比例設限之法制與相關問題研析 撰成日期:91年1月 更新日期:91年1月1日 資料類別:專題研究 作者:曾明發 編號:A00258

銓敘部於民國九十年九月十二日邀集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與中央、地方各主管機關開會,就公務人員考績考列甲等人數比例設限問題達成共識,在公務人員考績法未完成修法之前將採漸進原則處理,今年底先以二分之一為原則,四分之三為上限。長期則將修正公務人員考績法,明定考列甲等以二分之一為原則,最高不超過三分之二。行政院人事行政局並函文縣市政府辦理,且要求教育部通盤檢討公立學校教職員成績考核辦法,並於九十學年度實施。因此,九十年底起公教人員考績甲等以百分之七十五為上限已成定局。由於涉及公務人員權益與政府措施之正當性,爰針對法制與相關問題加以研析,並提出改革意見,俾供委員參考。

本研究研析結論認為,銓敘部透過協商,以行政命令限制各機關公務人員考列甲等比例之做法,將迫使各機關無法確實依法辦理考績,已違反行政機關「依法行政」原則,其正當性不足,宜儘速回歸法制。至於考績法制改革,初期建議修正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四條,將考列甲等(特優)之條件從嚴規定,並確實執行,使一般表現「優良」、「正常」、「普通」之公務人員,根本不可能達到考列甲等之條件,如此,即可實現依法限縮考列甲等之需求。不過,由於現行考績制度,影響公務人員升等及其他福利至巨,如無其他配套措施,對佔大多數之低職等公務人員恐產生重大之傷害。因此,長期建議修正公務人員考績法及相關法制,並作較大幅度之配套改革,謹提出以下修法意見:

(一)修正公務人員考績法部分

1、修正考績等第名詞:將現行考績名詞甲、乙、丙、丁等,修正為較中性之一、二、三、四等。

2、規定各等第比例:一等,不超過百分之十;四等,不超過百分之十;其餘百分之八十介於二等與三等之間。

3、修正考列一等條件:將現行考列甲等之條件修嚴,如未能達到該標準,寧可從缺,改列二等。

4、修正考績獎金與升等規定:考列二等發給一個月考績獎金,考列三等(正常)改發半個月獎金,考列四等,免職,不發給獎金。至於考列一等者,係屬極少數「特優」人員,為加重獎勵,考績獎金宜提高為一個月以上,並按分數高低比率加發獎金。升等方面,考列一等、二等,兩年即可升一等,考列三等者必須三年。

5、確實落實考績評比:為確實考績同官等評比,宜加列條款,對於各機關未依法辦理者,主管機關銓敘部應予退回,對於不依法考績者,相關主管應予議處,情節重大者,並移付懲戒。

(二)修正相關法制部分

1、修正「司法人員人事條例」:為免法官適用公務人員考績制度,有違憲法保障法官獨立審判之意旨,宜由法官自律團體自我檢驗提出可行之考核評比辦法,並於現行「司法人員人事條例」列專章規範。惟基於整體公平,法官之考績等第與限制,仍不宜超過公務人員考績法制。

2、制定公立學校教職員考績法律:公立學校教職員考績,依據「公立學校教職員成績考核辦法」辦理,顯然違法。宜儘速立法或修正「教師法」,增列專章,俾建立教育人員單獨之考核法制。另基於考績之公平性,有關考績之等第與限制,宜比照公務人員考績法制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