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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再造「中央政府機關組織基準法及總員額法如何立法之研究」-學者專家意見研析 撰成日期:91年8月 更新日期:91年8月1日 資料類別:專題研究 作者:曾明發 編號:A00301

民國八十六年七月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第三項與第四項分別規定:「國家機關之職權、設立程序及總員額,得以法律為準則性之規定。」、「各機關之組織、編制及員額,應依前項法律,基於政策或業務需要決定之。」行政院爰據以研擬「中央政府機關組織基準法草案」及「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草案」與考試院會銜,於八十七年五月一日函送本院審議,但因意見分歧,未能完成委員會審查,依當時「屆期不連續」規定,不予繼續審議。行政院復於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五日提送相同法案到本院審議,雖經法制委員會審查完竣,惟仍無法進入院會二讀程序。依新修正「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之「屆期不連續」規定,仍予廢棄。八十九年五月二十日,我國首次發生政黨輪替,民進黨陳水扁先生擔任總統,繼續推動政府改造工程,該二法案乃於本(九十一)年五月十七日,再度函送本院審議,草案內容與國民黨執政時期所提版本大同小異,惟迄未付委。

由於該二法案歷經我國首次政黨輪替,執政黨與在野黨角色已易位,因此,對該二法案之問題提出客觀性探討,實有必要。本院法制局爰於本年六月二十六日上午邀請學者專家舉行座談會,針對關鍵性議題進行研討,並綜合學者專家意見,提出以下建議,供本院委員審查該二法案之參考:

一、在現行憲政體制下,該二法案之立法,並無絕對必要性與迫切性。

二、在現行憲政體制下,該二法案如要立法,宜謹守行政權與立法權之權力分際,否則難有進展。

三、該二法案如要立法,宜注意法制之調和,與中央法規標準法規定不符部分,應配合處理。

四、該二法案如要立法,適用範圍應以行政院或行政機關為限,不宜包括性質不同之立法院與司法院。

五、該二法案如要立法,應在行政院組織法修正案與精省組織法案全部定案後再行研究處理。

六、組織鬆綁程度問題,如要鬆綁機關層級(如三級機關以下、或四級機關以下組織以命令訂之),需視政黨在國會之勢力而定。在現行法制下,僅機關組織法中之員額與官職等部分有鬆綁空間。

七、總員額法應以控制行政機關員額成長或精簡員額為目標,不應預留員額成長空間,否則無制定之必要。

八、該二法案如要立法,內容不完備之處宜再檢討修正,故本院宜再召開公聽會,集思廣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