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公教人員一次退休金優惠存款制度,早於民國50年12月1日開辦,
於民國84年7月1日實施公務人員退休撫卹新制起陸續停辦,並將隨時
間而自然消逝。就制度變革之處理方式而言,尚稱平和。無奈,近幾
年經濟不景氣,銀行利率急降,政府負擔不斷加重;復以稅收短少,
百廢待興,需錢孔急,對於一些能省之錢,當然要設法節省,尤其是
對某些社會上普遍認為違反公平原則之措施,更要積極檢討。在此種
背景下,軍公教人員一次退休金優惠存款制度是否廢止或如何改革問
題,遂浮出檯面,受到各界關注及討論。
優惠存款制度之創設有其歷史背景,主要係因早期軍公教人員待遇及
退休金菲薄,難以維生,政府爰設置一次退休金優惠存款制度,藉由
較高利息收入,以補貼其不足。惟實施時間一久,已成為軍公教人員
之信賴,因此如欲廢止或調降利率,將涉及政府誠信及信賴保護問
題,宜審慎為之。本研究除提供優惠存款制度之背景資料、制度變
革、各界所提意見外,並針對最根本之法制問題加以研析,一併提供
委員參考。
研究發現:一、退休金優惠存款制度如屬行政程序法第174條之1「須
以法律規定或以法律明列其授權依據者」,最遲應於本(91)年12月
底前制定法律,予以規範,或修正相關法律授權行政機關訂定法規命
令,據以執行,否則現行規定能否繼續辦理,將引發法制適用之重大
爭議。至於是否屬於「法律保留」事項,基於民主政治原理,最後認
定權,似在本院。二、優惠存款制度對早期軍公教人員確有需要,具
有「存續保護」之正當性,惟過去適用範圍盲目擴充,其中有許多部
分已偏離制度之本旨,似不符信賴保護要件,宜優先檢討。三、優惠
存款制度,對社會一般人民而言,確屬不公,因此,以「公益」考
量,廢止或調降部分優惠存款利率,在法理上似可被允許。只是應立
法訂定合理之處理措施或過渡期間條款,始符合信賴保護原則。四、
在經濟環境變遷、銀行利率不斷走低、國家財政負擔日趨沉重之今
日,以「情事變更原則」廢止或調降部分優惠存款利率,在法理上似
可被接受。只是仍宜兼顧整體合理性,以立法作不同之處理,始符合
憲法權利保障之比例原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