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日本多核心分散型國土形成促進法」
撰成日期:92年3月
更新日期:92年3月1日
資料類別:專題研究
作者:劉厚連
編號:K00035
日前南港經貿二館的爭議,引發各界對台灣一直以來區域失衡發展問題的重視,該爭議雖已落幕,然區域均衡發展的課題則已到了迫切需要面對的境地。我國當前區域計劃法及審議中的國土綜合計劃法,雖皆已列入有平衡區域發展之立法目標,但並無相關的條文或立法規劃中有具體落實的方案。
日本於1950年制定國土綜合開發法,成為國土開發的第一部基本法。戰後日本依據國土綜合開發計畫法所頒布的全國綜合開發計畫主要有四次,配合戰後日本的經濟發展歷程設定不同的發展目標。在1987年6月公布的「第四次全國綜合開發計畫」,係以構築「多極分散型國土」為基本目標。並於1988年6月頒布(最後修訂1999年)實施「多核心分散型國土形成促進法」加以落實。透過地方振興開發、大都市地區的秩序整頓等措施,使人口不致過度集中在特定地區,促使各區域間相互合作,並充分發展其各區域的地方特色,達到均衡各地區之發展、疏散人口與解決行政經濟及文化等機能過度集中的問題。因此,日本之「多核心分散型國土形成促進法」應有許多值得我國訂立相關法令借鏡之處,爰特以簡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