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岸仲裁制度之比較研究
撰成日期:92年4月
更新日期:92年4月1日
資料類別:專題研究
作者:楊育純
編號:A00362
仲裁的基礎,在於「私法自治」以及「當事人自主原則」,尊重當事人循司法訴訟以外途徑解決爭端之合意;亦即國家司法機關肯認爭端之當事人有權自行選任仲裁人,並依照當事人所選擇之方式,由仲裁人仲裁是非曲直,然後接受仲裁人判斷的結果。從另一方面來看,仲裁雖有解決當事人間之糾紛並疏解訟源的功能,但若無國家司法為其後盾,將無法有效地確保當事人會遵照仲裁合意與仲裁人之判斷履行。
在國際貿易盛行的今日,仲裁制度已成為國際間普遍採行的紛爭解決方式之一。我國正式加入WTO以後,與其他會員國間之仲裁案件量將逐漸增加,而兩岸間經貿往來日漸頻繁,經貿糾紛亦隨之而起,為解決此等糾紛,仲裁制度遂同時為兩岸雙方所重視。而仲裁制度,因非基於國家主權運作,得避免敏感主權問題,在兩岸通航後必然產生之大量海事、經貿糾紛情況下,以仲裁解決相關爭議,已成大勢所趨。故本文擬對大陸地區的仲裁法做一介紹,以期讓人對大陸地區之仲裁法有更進一步之認識。
以目前兩岸之政治情勢而言,官方交流有其困難所在,所以,理想的經貿解決方式不外乎仲裁及調解。但兩岸對於仲裁各有不同之仲裁機構、不同的法令及制度,故建立一個快速、妥適且雙方適用之仲裁模式實為一重要課題。故本文建議短期內要達成仲裁制度實質解決紛爭之目的,則雙方互納仲裁人不失為衝突較小的突破方式,亦即臺灣的仲裁人名冊中納入大陸地區人士擔任仲裁人,大陸地區仲裁機構的仲裁員名冊中也納入臺灣地區人士擔任仲裁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