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一條所列外籍配偶等外國人工作權益問題之研析
撰成日期:92年4月
更新日期:92年4月1日
資料類別:專題研究
作者:蔡明砡
編號:A00368
外籍人士何瑞元君,對於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一條所列外籍配偶等外國
人,擔任補習班外語教師之法令適用有疑義,經函詢各有關機關而得
不同之答覆,因此轉向本院委員求助。基於回應民意及維護政府形
象,有必要促請相關部會儘速解決問題,爰提本報告供委員問政參
考。
本案問題包含:外籍配偶等外國人的工作許可及取得許可後之工作資
格與審查標準問題。關於工作許可問題,勞委會與教育部分別各依
「外國人聘僱許可及管理辦法」、「短期補習班聘用外國人專任外國
語文教師許可及管理辦法」受理申請,執行不同調。又就業服務法91
年修正後雖已明定向勞委會申請許可,惟其中第四十八條第一項至第
三項之施行日期,行政院迄今仍未定之,相關子法亦均未定,致新舊
法交雜適用,民眾難以適從。至於工作資格與審查標準問題,勞委會
與教育部卻從未依法訂定。依新法第五十一條之意旨,勞委會認為無
適用第四十六條第二項有關工作資格與審查標準之必要,然本文從立
法技術而言,認為仍應適用。
為解決民眾疑慮,勞委會宜儘速協調教育部明確依規定受理外籍配偶
等外國人工作許可之申請。又就業服務法已修正一年多,相關子法,
包括依第四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補習班外語教師工作資格與審查標
準等,勞委會宜速會商教育部訂定,俾便外籍人士(含外籍配偶等)
遵循,並落實就業服務法之規定。
